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4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上列
當事人間
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原告
估計回復原狀之費用為新臺幣柒萬捌仟元,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柒萬捌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