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47號
原 告 甲○○
訴訟
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私立柏誠語文短期補習班即陳嵐萍間請求給付工
資等事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壹萬參仟捌佰肆拾伍元,
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