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2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會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52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零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 仟肆佰伍拾肆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佩珠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