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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 年度親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親字第23號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被告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間請求確認親 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財團法人二二八事 件紀念基金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等資料,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如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或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係以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為 被告,然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屬於無訴訟能力之 法人,原告於起訴狀並未記載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等資 料,足認原告記載之被告,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命 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之資料,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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