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號
原 告 丙○○
訴訟
代理人 邱六郎
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律師
複代理人 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11月1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
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