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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20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07號 原   告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林欽榮 訴訟代理人 丙○○       己○○       丁○○       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6年9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貳仟參佰捌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玖萬伍仟陸佰肆拾參元自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按週年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 金;其中新臺幣捌萬貳仟肆佰玖拾貳元自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七‧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 百分之○‧○三一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柒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85年8月8日與原告訂立國民住宅 貸款契約,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98萬元,借款期間 為30年,約定前5年被告應按月付息不還本金,自第6年起分 38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其中160萬元利息按年息5厘1毫5 絲、其餘138萬元利息按年息8厘1毫5絲計算,採機動利率, 並依國民住宅貸款辦法第8條規定,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40計算 違約金,並喪失期限利益被告上開借款未依約清償,依 約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民事執行處以92年度執字第27155號強制執行分配後尚積欠 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如主文第1項,為此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國民住宅貸款契約、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92年度執字第27155號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 表及分配結果彙總表(皆影本附卷)各1件為證,核屬相符 ,應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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