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48號
原 告 基隆區漁會
法定
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甲○○
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理由欄第二項中關於「尚積欠本金70,000元、利息及
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尚積欠本金700,000元、利息及違
約金」。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