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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2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48號 原   告 基隆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甲○○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理由欄第二項中關於「尚積欠本金70,000元、利息及 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尚積欠本金700,000元、利息及違 約金」。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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