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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31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31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3月27日,駕駛車號000 0 -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台北縣台62縣道14公里970公尺處 (往基隆方向),因無照駕駛,不慎致訴外人賴志豪傷重不治 死亡。被告所駕駛之上開自用小客車已向原告投保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經被保險人郭美貴書面通知,且經原告查證屬實 ,原告已依約賠付訴外人賴志豪之受益人新台幣 (下同)150 萬元。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及強制汽 車責任保險單條款第5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在賠付範圍內 ,向被告求償等情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5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告則未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被告前因酒醉駕車經警於93年8月31日吊扣駕駛執照,為無 駕駛執照之人,竟於94年3月27日凌晨2時許,駕駛上開車號 自用小客車,搭載訴外人賴志豪、賴志豪之姊賴菁霖及彭楷 先等人,沿臺62線萬瑞快速道路,由臺北縣瑞芳鎮往基隆市 方向行駛,行經14公里970公尺處時,該地為180度之迴轉道 ,速限為30公里,被告原應注意汽車行駛時,行車速度,應 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且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路面乾燥、無 缺陷、無障礙物、視距因彎道而不良等一切情況,並無不能 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因未注意車前狀況而未轉彎,並 以時速40至60公里之速度超速行駛,致自用小客車直接撞擊 紐澤西護欄後,飛越護欄而墜落地面,該自用小客車因遭受 2度撞擊而起火爆炸,賴菁霖因而受有胸骨骨折之傷害,賴 志豪則因不及逃離現場而遭火燒死亡。被告因所駕駛之上開 自用小客車已向原告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經被保險人郭 美貴書面通知,且經原告查證屬實,原告已依約賠付訴外人 賴志豪之受益人150萬元等情,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台 北縣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台灣基隆地 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汽車理賠申請書、賴志豪戶 籍謄本、保險賠款電匯同意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交上 易字第95號刑事判決等件可參,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陳 述,亦未以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 四、按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加害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21條之規定而駕車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給付 保險金,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向加害人求償,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汽車駕駛人在 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者,處新台幣六 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5款亦有明文。被告於94 年3月27日,駕駛前揭車號自用小客車,行經上開路段,因 無照駕駛,不慎致訴外人賴志豪傷重不治死亡,原告已依約 賠付賴志豪之受益人150萬元之事實,已如前述,揆諸首開 規定,原告自得於賠償範圍內向被告求償。從而,原告訴請 被告給付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9月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請求被 告賠償,已獲勝訴,則其併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單條條款第 5 條第1項第4款為請求權依據,自毋庸再予論述。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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