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73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
被告甲○○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十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產生失權不得再行
主張,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針對被告於96年8月17日所提
答辯狀之內容及被證二之交易
明細,具體說明是否有被告所述情事(若有爭執,則需對其
爭執事項提出具體事證加以說明),
暨是否已取得被告所交
付被證二之款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