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8號
原 告
即
上訴人 丙○○
甲○○
上列
上訴人與乙○○因96年訴字第38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1,160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臺幣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