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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8 年度勞訴字第 1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遺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勞訴字第18號 原   告 丙○○       戊○○       乙○○       丁○○ 前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被   告 勤商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柒佰叁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六日起,其 餘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戊○○新臺幣壹拾萬伍仟伍佰伍拾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捌萬玖仟肆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六日起,其 餘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肆拾萬肆仟陸佰玖拾玖元,及自民 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丁○○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貳佰柒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丙○○以新臺幣叁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戊○○以新臺幣叁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乙○○以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 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四項於原告丁○○以新臺幣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法定代理人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 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丙○○、戊○○分別自民國94年8月22日、94年7月19 日起受僱於被告公司任作業員,原告乙○○自89年3月28 日起受僱於被告公司任倉管,原告丁○○自96年7月1日起 受僱於被告公司任管理部員工,不料被告竟以公司休業為 由,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款規定,於98年6月16日終止 與原告丙○○、戊○○間之勞動契約,於同年月20日終止 與原告乙○○、丁○○間之勞動契約,然被告未依勞動基 準法規定給付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原告等自得依勞動 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兩造間勞動契約,請求被告給 付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及勞動契約存續期間積欠之工資 。 (二)按「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 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 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 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 月者以一個月計。」、「依本法第十七條、第八十四條之 二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及「勞工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 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 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 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 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 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 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 ,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勞動基準法第17 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8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第1、2項定有明文。再按「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 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 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 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 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 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勞動基準法第16條定有明文。且 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8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 2項規定資遣費應於勞動契約止後30日內支付,又預告期 間工資係於雇主需支付資遣費時應支付之工資,故亦應於 勞動契約終止後30日內支付,始符合勞動基準法保護勞工 之立法目的。 (三)原告丙○○部分: 1、資遣費部分:原告丙○○任職期間為94年8月22日起至98 年6月16日止,每月平均工資為新臺幣(下同)29,548元 (計算方式如附表),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規定計算之 年資為3年9個月25日,是以被告應給付原告丙○○資遣費 56,429元。 2、預告期間工資部分:原告年資被告依法應於勞動契約終止 後30日內支付預告期間工資,故被告應給付原告丙○○ 29,548元。 3、被告積欠薪資部分:被告尚積欠原告丙○○98年6月之薪 資未給付,故被告應給付原告丙○○積欠之薪資15,759元 。 4、綜上,被告應給付原告丙○○101,736元。 (三)原告戊○○部分; 1、資遣費部分:原告戊○○任職期間為94年7月19日起至98年 6月16日止,每月平均工資為30,254元(計算方式如附表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規定計算之年資為3年10個月 28日,被告應給付原告戊○○資遣費59,164元。 2、預告期間工資部分:被告依法應於勞動契約終止後30日內 支付預告期間工資,故被告應給付原告戊○○30,254元。 3、被告積欠薪資部分:被告尚積欠原告戊○○98年6月之薪 資未給付,故被告應給付原告戊○○積欠之薪資16,136元 。 4、綜上,被告應給付原告戊○○105,554元。 (四)原告乙○○部分: 1、資遣費部分:原告乙○○任職期間為89年3月28日起至98 年6月20日止,每月平均工資為55,291元(計算方式如附 表),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規定計算之年資為3年11個 月20日,此部分被告應給付原告乙○○資遣費109,814元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舊制規定計算之年資為4年3個月2日 ,此部分被告應給付原告乙○○資遣費239,594元。 2、預告期間工資部分:被告依法應於勞動契約終止後30日內 支付預告期間工資,故被告應給付原告乙○○55,291元。 3、綜上,被告應給付原告乙○○404,699元。 (五)原告丁○○部分: 1、資遣費部分:原告丁○○任職期間為96年7月1日起至98年 6 月20日止,每月平均工資為72,167元(計算方式如附表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規定計算之年資為1年11個月 20日,被告應給付原告丁○○資遣費71,164元。 2、預告期間工資部分:被告依法應於勞動契約終止後30日內 支付預告期間工資,故被告應給付原告丁○○48,111元。 3、綜上,被告應給付原告丁○○119,275元。 (六)基於前述,聲明:如主文第1項至第4項所示,並陳明願供 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法定代理人經合法通知而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 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員工 薪資條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法定代理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即認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至第4項 所示之資遣費、預告工資、薪費及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 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7,850元由被告負擔。 七、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 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建清 附表:最近6個月平均工資計算表 ┌─────────┬─────┬─────┬─────┬─────┐ │ 原 告 姓 名 │ 丙○○ │ 戊○○ │ 乙○○ │ 丁○○ │ ├─────────┼─────┼─────┼─────┼─────┤ │97年12月工資 │新臺幣 │26,309元 │41,964元 │68,580元 │ │ │(下同) │ │ │ │ │ │25,622元 │ │ │ │ ├─────────┼─────┼─────┼─────┼─────┤ │98年1月工資 │48,242元 │53,735元 │118,139元 │91,330元 │ ├─────────┼─────┼─────┼─────┼─────┤ │98年2月工資 │23,266元 │22,955元 │42,500元 │63,920元 │ ├─────────┼─────┼─────┼─────┼─────┤ │98年3月工資 │29,178元 │28,293元 │同上 │60,000元 │ ├─────────┼─────┼─────┼─────┼─────┤ │98年4月工資 │27,398元 │27,262元 │同上 │65,000元 │ ├─────────┼─────┼─────┼─────┼─────┤ │98年5月工資 │24,541元 │24,284元 │42,883元 │101,081元 │ ├─────────┼─────┼─────┼─────┼─────┤ │98年6月工資 │23,000元 │23,000元 │42,500元 │41,000元 │ ├─────────┼─────┼─────┼─────┼─────┤ │最近6個月平均工資 │29,548元 │30,254元 │55,291元 │72,167元 │ ├─────────┼─────┼─────┼─────┼─────┤ │每月勞健保費 │964元 │同左 │573元 │1,148元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