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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8 年度基簡字第 5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基簡字第569號 原   告 銓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煜銘 訴訟代理人 涂亦彤       張藝騰律師 被   告 賴明宏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複代理人  李靜怡       徐立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8月17日下午3時10分 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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