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8年度基簡字第569號
上 訴 人 賴明宏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銓民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
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本院98年度基簡字第56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之金
額為新臺幣119,010.00元(即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之金額),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如上訴人逾期未為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法院
書記官 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