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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8 年度基簡字第 5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基簡字第569號 上 訴 人 賴明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銓民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 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本院98年度基簡字第56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 額為新臺幣119,010.00元(即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之金額),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如上訴人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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