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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8 年度基簡字第 59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基簡字第599號 原   告 賴明宏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複代理人  李靜怡       王晴怡 被   告 銓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煜銘 訴訟代理人 徐亦彤       張藝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2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壹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貳佰伍 拾元,由原告負擔新臺幣貳仟玖佰肆拾元。 本判決命被告給付部分,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壹 萬伍仟壹佰捌拾伍元為原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因欲進行位於基隆市○○區○○路○○○○○號12樓房屋( 下稱系爭房屋)之主/共浴室整修、整室油漆及窗戶防水等 工程,遂與台灣線上裝潢網聯絡,被告即由其法定代理人唐 煜銘前來勘察屋況並提出報價單,嗣98年2 月28日兩造簽訂 修繕工程承攬契約(證物八之工程承包合約書,下稱系爭合 約),工程總價新臺幣(下同)335,000 元,當日被告以備 料及付工資為由,索取工程款共計36萬元,原告於當日給付 並經唐煜銘簽名於工程承包合約書收迄無誤。詎被告公司成 立未滿三個月且從事裝潢修繕工程不久,此有公司登記資料 可證,其經驗及專業嚴重不足,導致施工程序錯誤且重複施 工、監工不力(未到現場監督)、找不到工人願意施做(刻 意壓低工資),導致施工品質不佳、房屋內原裝潢、木製櫥 櫃及實木地板多處損壞,造成施工逾期,屋況滿目瘡痍,不 知如何善後,原告為此於98年5 月19日由鈞院公證人進行現 場公證,此有公證書可證,茲將工作之瑕疵說明如下: 1、系爭合約註明全室地面貼保護板,但經原告多次要求依然只 有部份黏貼,故造成原木製裝潢、實木地板、木製櫃子多處 刮傷及缺陷(公證書第8、10、26項,照片編號P 9、PlO、 Pll、Pl3、P32、P33)。 2、浴室瓷磚部分,共重新黏貼五次,造成牆壁瓷磚歪七扭八, 垂直及水平漂移且多處缺角,其中有兩片顏色不同、橫向瓷 磚貼反、排水不良、積水、灑水頭太低無法淋浴使用。 3、客廳及房間窗戶施工程序錯誤及不確實,現已有滲漏水之現 象、如客廳窗戶防水工程施作只塗部份防水漆且非專業工程 人員施工(清潔工施作),並無將滲漏點封住及原腐蝕之木 材移除,現已有滲漏水且已有白蟻蚊蟲之滋生,現在處理防 水問題更顯浩大,因須先移除腐蝕及抹平部份,防水漆才能 施作。(公證書第6項,照片編號P6、P7)。 4、原告多次要求先將施工完成之廚房拉門卸下,避免其他工程 施工或遭工人損害,被告公司表示會要求及約束其工人而不 必卸下,因而造成廚房拉門傷痕累累(公證書第11、12項、 照片編號P14、Pl5)。 5、水管出水量小,施工時發生水龍頭無法出水,工程人員曾來 疏導水管但出水量仍然偏小、之後挖開後發現有牆壁打碎之 泥塊。水孔無法排水,挖開後發現有牆壁打碎之泥塊(公證 書第37項,照片編號P49)。 6、原告要求被告公司玄關鏡要等框來再一起黏貼,但被告公司 表示可分開黏貼,然因鏡面有角度故無法平貼,須將鏡子移 除再一起黏貼,但將鏡子移除即會弄破,造成重複施工(公 證書第2項,照片編號P2)。 7、浴室積水及瓷磚歪七扭八且多處缺角之問題,挖開後發現有 化糞池與排水管連接之嚴重錯誤,且浴室泥做工程未將底層 腐蝕層移除,原水泥底層無移除即上防水層造成地面高,形 成排水不良和積水主因(公證書第18、19項,照片編號P2l、 P22、P23)。 8、廚房洗手台、廚房水龍頭、電磁爐、兒童房木櫃慘遭破壞( 公證書第13、14、28項,照片編號P16、P17、P36)。 9、主臥木櫃、臥壁燈、兒童房藝術燈、兒童房鏡子、共浴除霧 鏡、共浴馬桶、共浴龍頭、共浴拉門、廚房下方線板慘遭丟 棄(公證書第29、47、48項,照片編號P37、P63、P64) 10、浴室水電配置有8組工人施工造成多處衛浴設備損害無法使 用、主浴配電異常、例如九盞電燈只能一個開關控製、主浴 蒸氣機主浴抽風機無法使用且主電源開關,常會因此跳脫。 (公證書第17、20、21、24、33、34、35、36、43、44項, 照片編號P2O、P24、P2、P26、P27、P3O、P44、P45、P46、 P47、P48、P57、P58)。 11、共用浴室天花板有危險磚塊會掉落,有人身安全之慮,且衛 浴設備生鏽腐蝕。 綜上情形,皆經由公證人體驗鑑定,原告早已支付被告工程款 總計36萬元,並無拒付工程款之情事,被告卻不願就破壞原裝 潢及施工逾期之情事加以賠償,竟將責任推到「新增工程」無 法確認而無法施工,實非屬實。且由財團法人中華營建基金會 鑑定報告書附件六“修繕費用鑑定估價詳細表”及鑑定本文說 明,可知被告不僅未施工部分達55,200元,其中瑕疵部分修復 費用更高達99,923元,足見被告所言工程部分全數完工且無瑕 疵之言,並不可採。 (二)又被告於98年1月13日所開具之估價單,總計價額僅138,700 元(證物16),至同年2 月23日時已因增加淋浴拉門、全室 地面貼保護板、浴室牆面地面防水等約二十餘項新增項目, 而使總金額暴增至324,280 元(證物17)。詎簽約後被告卻 在同年3月22日巧立「新增工程」名目,要求原告再給付160 ,500元(證物18),惟對照其所開具名目,皆係原契約所定 項目,被告本應繼續施作或修補,又被告於該日之另一版本 估價單亦只要求122,500 元(證物19);被告逾越契約所定 工程期限後之同年4 月22日所開具之估價單竟又新增項目, 共要求180,310元(證物20),顯見被告估價能力薄弱,恐 司馬昭之心先以低廉價額吸引消費,再以各項新增名目牟利 ,此將使消費者形同待宰羔羊,侵害權益甚鉅。是本件被告 所開具「工程增加單」上之項目,本屬原契約約定內容,被 告本應繼續修補或施作,被告主張其為「新增工程」,洵不 可採,茲臚列「工程增加單」與「原契約項目」之對照如下 : 1、主臥浴室馬桶:即系爭合約第1頁第14項之「凱薩馬桶」。 2、主臥浴室台面式磁盆浴櫃組:即系爭合約第1頁第15項之「凱 薩洗臉盆」(含龍頭)。 3、共用浴室淋浴椅SP-203:無論是系爭合約約定之「實木腳踏 板」、或「增加工程單」所列之共用浴室淋浴椅SP-203皆尚 未配置。 4、共用浴室馬桶:即系爭合約契約第1頁第14項之「凱薩馬桶」 。 5、共用浴室台面式磁盆浴櫃組:即系爭約第1頁第15項之「凱薩 洗臉盆(含龍頭)」。 6、主臥及共用浴室隱藏式淋浴蓮蓬頭組BS-600:為系爭合約第2 頁其他工程第2項之「水電配管配線」。 7、安裝隱藏式淋浴蓮蓬頭組BS-600工資:為系爭合約第2頁其他 工程第2項之「水電配管配線」。 8、主臥浴室台面式磁盆浴櫃龍頭B460C:即系爭合約第1 頁第15 項之「凱薩洗臉盆」(含龍頭)。 9、共用浴室台面式磁盆浴櫃龍頭B210:即系爭合約第1頁第15項 之「凱薩洗臉盆」(含龍頭)。 10、主臥浴室出口地面天然大理石:即系爭合約第1頁第11項之 「客廳電視牆貼天然大理石」。 11、客廳茶几天然大理石檯面:即系爭合約第1頁第11項之「客 廳電視牆貼天然大理石」。 12、共用浴室牆面磁磚:即系爭合約第1頁第9項之「共用浴室地 面貼地磚20*20 」,原已貼上,但因磁磚貼不平,故只要用 水地板就無法排水而積水,因此須打除地磚、馬桶、洗臉盆 、臉盆所附之櫥櫃等,以便重新安裝。 13、主臥浴室扶手天然大理石:即系爭合約第1 頁第11項之「客 廳電視牆貼天然大理石」。 14、廚房入口造型門框、拱門:即系爭合約第2頁第7項之「廚房 拉門」。 15、造型藝術鏡框:即系爭合約第2 頁第21項之「大門右側鏡子 」。 16、主臥浴室外置物櫃門片組(含層板七組):即系爭合約第2 頁其他工程第15項之「主臥浴室入口右側木作置物櫃25D*62 D*180H」。 17、主臥浴室外上方崁燈:即系爭合約第2 頁其他工程第19項之 「全室鹵素燈更新(省電嵌燈組)」。 18、綜上可知,本件被告所謂「新增工程」云云,其品名大多與 系爭合約所訂相同,且系爭合約之規範或標單均有加以規定 ,並非雙方當事人所不得預見,更非被告施作工程人員所無 法預料之範圍,參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26號民事判 決見解,即非屬重大契約變更,核應屬系爭合約規範所及, 因而性質上絕非所謂「新增工程」。退步言,被告所提出之 「工程增加單」上並無原告針對項目及價額之確認同意,意 即關於工程增加部分並未有新的合意,豈可謂有另一義務內 容需要履行?依系爭合約(證物21)第7條第1項規定,無論 本件所涉及者,為該規定之前段或後段之情形,皆應對於「 金額」予以議訂、計算後,新增部分契約始為成立而得施工 。惟98年3 月22日之「工程增加單」上,原告僅係簽名並寫 下「確認上述之施工實做,但價錢尚待議」(證物19),原 告所確認者乃「工程增加單」上所列項目本屬系爭合約約定 之內容範圍,多處或尚未完工、或有施工瑕疵,且嚴重逾期 ,是被告自應繼續施作或修補;再者,被告法定代理人唐煜 銘亦自承:「你現在都還沒確定啊,那你要簽嗎?增加的項 目你要簽嗎?增加的項目、延長的日期你要簽嗎?」(證物 22)是可證原告尚未針對所謂「新增工程」予以確認並無疑 義,既如此,參照上開契約約定,縱使系爭工程屬於所謂「 新增工程」,原告亦尚未予以確認、承諾,自無足成立該部 分之合約可言。 (三)原告爰依民法第493條第2項向被告請求修補瑕疵之必要費用 223,480元: 按「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 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工作有瑕疵 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 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 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民法第492條、493條第1項、第2項 分別訂有明文。因被告之工作顯未具約定之品質並有嚴重瑕 疵,為此原告於98年之5月6日、5 月13日分別寄發存證信函 予被告要求改善瑕疵,然被告公司均未予理會,原告只好委 由證人謝信雄進行修補工作,詳細修補瑕疵之內容及費用, 參見證物六之瑕疵修補必要說明書(卷第42頁)、證物十一 之估價單(卷第73頁),故原告爰依民法第493條第2項向被 告請求修補瑕疵之必要費用223,480元。 (四)原告爰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請求被告公司給付損害賠償146, 490元: ⒈按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 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 ,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495第1項定有明文。本系爭合 約註明全室地面貼保護板,但經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公司後, 依然只有部份黏貼保護板並造成原木製裝潢、實木地板、木 製櫃子多處刮傷及缺陷。且因被告公司管理施工人員不當, 導致施工人員在廚房洗手台清洗工具及水泥,廚房洗手台因 而受污漬及水泥漬侵蝕及缺陷(公證書第13項,照片編號P1 、6);因被告公司管理施工人員不當並在上方擺放施工之工 具及水泥材料,導致廚房電磁爐,因而受污漬及水泥漬侵蝕 及刮傷缺陷並無法正常使用(公證書第14項,照片編號P17 ),且有部分房屋物品已遭被告公司不當移除,已不在屋內 。 ⒉綜上,原告自得請求實木地板、木櫃、木門、廚房洗手台、 水龍頭及電磁爐之賠償,並請求賠償遺失之大門鑰匙、ICI 純白油漆、主臥木櫃、主臥藝術壁燈、主臥造型藝術鏡、兒 童房藝術燈、共浴和成牌馬桶、共浴藝術除霧鏡、共浴乾濕 分離拉門、共浴水龍頭、廚房線板,數量各一之價金,共計 78,990元(見證物九之屋況說明書,卷第52頁)。又原告於 98年2 月25日就系爭房與訴外人李喬申訂立租賃契約(見證 物七,卷第47頁),租金每月為4,5000元,然因被告公司遲 延完工,造成原告於98年4月至5月中無法使用系爭房屋,受 有相當於租金之損失,共67,500元(計算式:45000+22500 =67500)。是以,原告爰依民法第495條第1 項請求被告公 司給付損害賠償146,490元(計算式:78,990+67,500 = 146,490)。 (五)原告爰依系爭合約第九條請求逾期罰款16,200元: 按依系爭合約第4條第1項約定「全部工程應於20工作天完成 ,但至遲不得逾98年3 月29日。」,惟被告施工品質不佳, 且遲至98年5月2日仍未完工,經原告與台灣線上裝潢網聯絡 ,總公司派來戴明仲及多名修繕工程人員到現場,且和被告 公司聯合會勘現場屋況,並表明會協助被告公司完成此修繕 工程,被告公司並於現場承諾改善瑕疵、施工品質及完工驗 收應付尾款7萬,當場有錄影存證(即證物1),但至今被告 仍尚未施工完成。又依系爭合約第9條之約定:「逾期罰款: 如工程未能按期完工,乙方(被告)應按日以工程總價款千 分之一償還甲方(原告)。」,故本件總價款為360000元, 千分之一即為360元,被告共遲延45日(98年3 月30日起至98 年5 月14日止),360×45=16,200元,是以原告爰依承攬契 約第九條請求逾期罰款16,200元。 (六)又依財團法人中華營建基金會於100年3月24日之補充鑑定報 告附件一之內容,簡述如下(見卷第388、389、371頁): 1、就第5、6、9、10項施工工程為浴廁防水,銓民公司應就排水 測試無問題之過程提出說明,因此,被告不能單以片面之詞 即認定施工無瑕疵,被告應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舉證自應依 民法債務不履行相關規定,對原告負損害賠償之責。 2、就第7項廚房拉門之部分,鑑定人認送貨並不代表完工,應安 裝完畢始可認係完成合約,是被告以送貨即等於完工為理由 ,顯違反誠信原則,被告當應就未完成合約即未完成之部分 ,賠償原告所受之損失。 3、就第12項部分,鑑定人為壁癌鑑定時,現場尚未修繕。由此 可知,被告並未履行其修繕義務,自應賠償原告因之所受之 損失。 4、第13項之部分,鑑定人認客廳房間窗戶四週防水透明漆雖已 塗,但仍有漏水之情形,故應予修繕。是本件施工部分仍有 瑕疵,被告所言明顯與事實不符。 5、第17、18項之部分,被告也僅係送貨而未為安裝,故依前述 ,送貨並不等於完工,被告並未履行完成其施工之義務。 6、第19項之部分,地面有貼保護板,但依公證照片及歷次照片 ,均見地面有新磨損痕跡,鑑定人認係保護板不周全。由此 可知,此項施工內容即有瑕疵,被告一再以施工無瑕疵來卸 責,其心可議。 7、第20項之部分,門框水泥灌漿補縫,經鑑定人敲打門框認內 容空洞,應屬未完全。由此可知,被告竟以如此之施工內容 來主張自己已施工完全且無瑕疵,明顯係屬不可信之說法, 又被告主張其施工具有高度經驗,蓋由此次施工內容可知, 被告所言實屬不可採。 8、其餘之瑕疵部分,可援引歷次書狀所載之紀錄,皆可明顯得 知被告所為之工程內容有多處瑕疵且尚未完工。 (七)綜上所陳,被告施工品質不佳已造成原告之房屋有多處瑕疵 ,對於原告之權利造成相當之侵害。 (八)雖財團法人中華營建基金會鑑定結果表示,本件有增加工程 項目及應增加工程費100,210元,惟依系爭合約第7條規定, 如增減部分之項目與合約附件內容有所不符,應由雙方議定 金額並簽認同意書後始可施工,另按承攬契約係以當事人締 約時對於一定之工作及報酬,兩造互為合致之意思表示,為 契約之成立要件。本件被告主張增加工程部分多已施工完成 ,原告並已收受,故得援引不當得利之規定,向原告請求償 還價額,並主張抵銷,惟查,被告增加工程部分有諸多瑕疵 且仍有尚未完工部分,對原告有害而無利,且雙方既未對增 加工程項目為合意行為,故合約應未成立,被告所為之新增 工程既無成立契約,又有多處瑕疵,是業已侵害原告房屋之 所有權,故原告自得依契約之約定施工範圍以及侵權行為之 相關規定,向被告請求回復原狀。(卷第372、373頁)。 (九)併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86,170 元,及自催告給付期滿之 翌日(即98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辯稱如下: (一)被告公司負責人從事房屋整修繕工程已6、7年,並於97年2 月18日成立銓民實業社,後於97年12月16日擴大經營,增資 為500 萬元,成立銓民實業有限公司(即被告公司),此有 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可稽,是被告公司絕非無經驗之 公司,原告所言恐有誤認。另原告係於簽約同日支付訂金10 萬元,嗣98年3月11日再匯款20萬元,末於98年4月24日現金 支付6萬元。原告稱其於訂約日即給付36萬元整即有違誤。 查原告於系爭合約簽訂後,即不斷口頭追加及變更工程內容 ,被告秉持誠信原則,只要原告以口頭要求,被告報價雙方 無異議後,始開始為原告施作,此參原告所發之簡訊即得自 明(被證3 )原告稱其無新增工程云云,顯係臨訟飾詞,不 足採信。因此系爭工程之施作內容、承攬報酬、完工日期等 ,已與原始合約內容不同並變更如附件。次查,系爭工程雖 已變更,為求明確,被告多次要求原告書面確認追加工程內 容及已議定之金額,惟原告以在新竹工作為由,要求等原告 回基隆後再簽確認書。嗣後原告竟反悔僅部分確認施作內容 ,卻不願意書面確認變更、追加之工程金額,並要求待原告 將系爭房屋售出後再給付尾款,被告不得已始發存證信函要 求原告簽具確認書,此有工程增加單(被證4 )及存證信函 (被證5 )可稽。因原告一再拖延支付工程款,被告為避免 損失增加,遂將尚未施作之工程暫停,雙方於98年5月2日由 訴外人戴明仲到現場協調,原告並僅提出系爭工程有部分未 完工,及未進行收尾工作,並要求原「室內出風口更換蓋板 」變更為「室內冷氣出風口整個修護」,經戴明仲估價後約 7 萬元,當時原告從未主張有其他瑕疪或未同意變更追加工 程及金額等。惟原告竟嗣後於同年月19日請求本院公證人作 成體驗報告書,再於同年月21日由原本即於系爭工程施作之 謝信雄估價,進行原告所謂之瑕疪修補工程,並於同年6 月 22日提起本訴,實則本件係原告不欲付款所提卸責之詞。次 查,兩造就系爭工程內容及金額已變更如附件,而被告除部 分工程因原告遲不允諾會於工程完成後付款,故暫停施作外 ,其餘大部分工程皆已完工或已送貨,此有送貨收據(被證 6 )可稽。再者,兩造間如未意思表示合致變更追加工程內 容及金額,原告豈有陸續給付超過原訂工程金額33萬5000元 之理,顯見兩造就系爭工程內容及金額之變更早有共識,僅 未以書面記載,非如原告所述,其未同意系爭工程之變更追 加。末查,系爭工程大多數之建材皆由原告或其妻看目錄或 親赴現場挑選,挑選時店員亦曾告知變更建材之差價,經原 告同意後始訂貨送貨。 (二)原告於民事準備理由(二)狀臚列17點,意欲證明其無追加 工程云云。惟查原告所稱相同之施工項目,僅形式觀之即知 施作內容並不相同,原告竟強詞奪理,硬說兩者相同,實令 人費解,茲說明如下: 1、主臥浴室馬桶(含電腦馬桶蓋標準型):此為系爭合約凱薩 馬桶之變更,原本選配之金額為8,000元,後因原告要求更換 更好的產品,故金額變更為17,700 元,況且於系爭合約中雙 方即約定「衛浴馬桶、臉盆及配件(另外挑選)價錢需在 480,000元內,多出價錢由甲方(即原告)負擔。」 2、主臥浴室台面式磁盆浴櫃組:此為系爭合約凱薩洗臉盆之變 更,原本選配之金額為6,000元,後因原告要求更換更好的產 品,故金額變更為11,500 元,況且於系爭合約中雙方即約定 「衛浴馬桶、臉盆及配件(另外挑選)價錢需在48000元內, 多出價錢由甲方(即原告)負擔。」 3、共用浴室淋浴椅SP-203:與系爭合約「實木腳踏板」,一為 椅子,一為腳踏板,兩者當然不同。 4、共用浴室馬桶(含電腦馬桶蓋入門型):此非系爭合約之凱 薩馬桶,蓋系爭合約僅約定更換主臥浴室馬桶,且系爭合約 已明定數量為「一組」,故此為追加項目之一。 5、共用浴室台面式磁盆浴櫃組:此非系爭合約之凱薩洗臉盆, 蓋系爭合約僅約定更換主臥浴室洗臉盆,且系爭合約已明定 數量為「一組」,故此為追加項目之一。 6、主臥及共浴室隱藏式淋浴蓮蓬頭組BS-600:此與原加之「水 電配管配線」當然不同,不知原告從何主張水電配管配線可 包含淋浴蓮蓬頭組? 7、安裝主臥及共浴室隱藏式淋浴蓮蓬頭組BS-600 工資:此為追 加項目,當然需收取裝置工資。 8、主臥浴室台面式磁盆浴櫃龍頭B460C:此為系爭合約凱薩洗臉 盆之變更,原本選配之金額為6,000元,後因原告要求更換為 「主臥浴室台面式磁盆浴櫃組」,並另行選購龍頭B460 C , 故金額另增加為3,100元。 9、共用浴室台面式磁盆浴櫃龍頭B210:此非系爭合約之凱薩洗 臉盆,蓋系爭合約僅約定更換主臥浴室洗臉盆,且系爭合約 已明定數量為「一組」,故此為追加項目之一。 10、主臥浴室出口地面天然大理石:此非系爭合約「客廳電視牆 貼天然大理石」,不知原告從何主張「客廳電視牆貼天然大 理石」可包含「主臥浴室出口地面天然大理石」? 11、客廳茶几天然大理石檯面130*70:此非系爭合約「客廳電視 牆貼天然大理石」,不知原告從何主張「客廳電視牆貼天然 大理石」可包含「客廳茶几天然大理石檯面130*70」? 12、共用浴室牆面磁磚:此非系爭合約「共用浴室地面貼地磚 20*20」,不知原告從何主張「共用浴室地面貼地磚20*20 」可包含「共用浴室牆面磁磚」? 13、主臥浴室扶手天然大理石:此非系爭合約「客廳電視牆貼天 然大理石」,不知原告從何主張「客廳電視牆貼天然大理石 」可包含「主臥浴室扶手天然大理石」? 14、廚房入口造型門框、拱門:系爭合約僅約定施作「廚房拉門 」不含造型門框及拱門。 15、造型藝術鏡框:此與系爭合約之大門右側鏡子不同,惟因原 告拒絕給付報酬,故未施作。 16、主臥浴室外置物櫃門片組(含層板七組):系爭合約不含置 物櫃之層板及門片。 17、主臥浴室外上方崁燈:此部分被告未列入請求之追加項目( 參附件1之工程增加單)。 18、附件1第4頁所載之各項增加項目,皆屬衛浴配件,兩造於系 爭合約中約定「衛浴馬桶、臉盆及配件(另外挑選)價錢需 在48,000元內,多出價錢由甲方(即原告)負擔。」此部分 多出之金額應由原告負擔。綜上,原告確實曾增加工程項目 ,且增加部分被告多已施作完成,此原告亦於證4 中確認其 上所載之項目皆已「實作」,如未施作被告亦於起訴請求之 款項中扣除,是原告主張顯不足採。 (三)原告主張被告施作工程有瑕疪,茲分項駁斥如下: 1、原木製裝潢、實木地板、木製櫃子多處刮傷及缺陷: 查系爭房屋是中古屋,原告原即欲低價購買後重新修繕,再 高價賣出以賺取差額。上揭原木裝潢、實木地板、木製櫃子 皆前屋主所使用,原告原欲將所有實木地板拆除重鋪,惟因 成本過高而作罷。是上揭物品之刮傷及缺陷實係被告施工前 即存在,原告所提公證書實無法證明該刮傷及缺陷係被告司 施工時所造成。 2、關於浴室瓷磚、排水不良、積水、灑水頭太低等部分: 查原告所挑選瓷磚為手工岩燒瓷磚,原告於挑選訂購時業被 告知,手工岩不是同一批生產顏色一定會有色差,要原告有 基本認知再選購,惟經被告施作後原告又反悔,要求重新挑 選施作,如此來來回回五次,絕非泥匠專業不足所致。而該 瓷磚既係原告所挑選,縱有色差,亦應由原告自行負責,與 被告無涉。次查,瓷磚黏貼之方式有一定工法,惟依原本工 法施作原告表明不喜歡,故要求依其方式施作,是原告所謂 橫向瓷磚貼反等,係應其要求所施作,被告並無瑕疪。再查 ,灑水頭太低無法淋浴使用云云,惟該灑水頭高度依一般工 法並無不妥,且該灑水頭係由謝信雄所施作,如原告認其施 工有瑕疪,何以嗣後又請訴外人謝信雄修補瑕疪?是系爭工 程並無上揭瑕疪。 3、關於客廳及房間窗戶施作部分: 查系爭合約此部分施作範圍僅「房間窗戶邊壁癌牆面拋除防 水水泥抹平」、「客廳房間窗戶外四周塗防水透明漆」及「 客廳窗戶四周補矽酸鈣板」,本不及於窗台之防水工程及將 滲漏點封住、原腐蝕之木材移除,如欲包含此部分做全面防 水工程,所需工程款即不止於此。原告本係「投資客」,因 此只求修繕便宜、表面亮麗,而不欲花大錢修繕,如今與系 爭工程無關之問題,竟要求被告修繕,其貪便宜之心態不證 自明。 4、廚房拉門損傷部分: 原告於訴外人戴明仲98年5月2日到場協商估價時,從未指出 有此瑕疪,經半個月後之同年月19日本院公證人到場始提出 此瑕疪,實無從證明該損傷係被告所造成。 5、水管出水量小部分: 出水量小之原因多端,或因水壓不足、或因本身設計出水量 即係如此等。查此部分業經證人謝信雄疏通過水管,且經凱 撤原廠到場勘察後,已證明該出水量正常,無出水量過小之 情形,是並無原告所稱瑕疪存在。 6、排水孔無法排水部分,並無此瑕疪,公證書不足證明有此瑕 疪此存在。 7、玄關鏡未貼框:依系爭合約估價單第2頁項次21,施作內容為 「大門右側鏡子」,是以,鏡框非施作範圍。再依被證4工程 增加單項次3「造型藝術鏡框」,可知玄關鏡係事後增加之工 程,被告施作並無瑕疪;亦可證明原告確有增加變更工程內 容。 8、共浴積水及瓷磚歪七扭八且多處缺角,挖開後發現有化糞池 與排水管連接之嚴重錯誤及排水不良等:無此瑕疪,公證書 不足證明有此瑕疪此存在。 9、廚房之洗手台、水龍頭、電磁爐及兒童房木櫃慘遭破壞: 原告於訴外人戴明仲到場協商估價時,從未指出有此瑕疪, 經半個月後公證人到場始提出此瑕疪,實無從證明該損傷係 被告所造成。 10、主臥木櫃、主臥壁燈、兒童房藝術燈、兒童房鏡子、洪浴房 鏡子、共浴除霧鏡、共浴馬桶、共浴龍頭、共浴拉門、廚房 下方線板慘遭丟棄部分:請原告證明上揭物品於施工前即已 存在,且係被告丟棄。縱係遭被告丟棄,亦係經原告同意後 而丟棄。 11、衛浴設備損害無法使用、主浴配電異常等部分: 並無配電異常情況存在,且原告亦未曾要求浴室九盞燈要配 多個開關,而主臥蒸氣機係由證人謝信雄所安裝,如真有瑕 疪,何以嗣後又請謝信雄修補瑕疪? 12、共用浴室天花板有危險磚塊會掉落、衛浴設備生鏽腐蝕部分 :無此瑕疪存在。 13、查原告所稱諸多瑕疪,係由證人謝信雄所施作(參附件2) ,如真有上揭瑕疪存在,何以嗣後又請證人謝信雄修補瑕疪 ?足徵原告所稱上述瑕疪,僅係拖延付款之詞。另公證人於 工程施作有無瑕疪非工程專業,致多僅能證明公證人於體驗 時,有公證書所載之事實存在,然該事實是否係瑕疪,該瑕 疪與被告之施作是否有因果關係,得否歸責於被告等,無法 證明之。 14、查原告所提譯文有諸多部分避重就輕,並有與事實不符之處 ,且於談話內容擅加註解,扭曲原意,茲將錄影譯文之真實 內容陳報如被證7 。次查,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修補瑕疪之 必要費用元云云,惟從98年5月2日之談話內容:「賴:我已 給你36萬了,那剩下7萬塊我會花不起嗎?唐:那7萬塊,你 要我吸收,那天你跟我講的啊。賴:我跟你講啦,你把所有 工程都做完,我都沒有問題啦,那你有嗎?那你能的到我的 要求嗎?你了解我的意思嗎?(指全部完工再收工程尾款) 唐:不是啊,那原本36萬,剩下那7 萬塊,那戴先生都做到 你的要求的部分,那7 萬塊你會給我嗎?(指唐請戴幫忙施 做後續之工程)賴:會啊!為什麼不給,今天叫大家就是要 解決這些事情啊,沒做完的還沒做的。」(參被證7 第12頁 項次13至17)等可知。縱使本件有原告所稱之瑕疪,兩造就 工程部分最後的收尾確認需花7 萬元,並由證人戴明仲進行 施工,待施工完畢後,原告即會依約付款。然原告竟事後反 悔,要求被告自行吸收上揭7 萬元,致使戴明仲無法進行工 程。再者,系爭工程經雙方確認僅需花7 萬元即可完工,惟 原告竟請求給付22萬3480元,兩者差距數倍,且諸多工程項 目與兩造間之系爭合約內容不同,顯然有灌水及虛設項目之 情。且縱有上揭瑕疪存在,因可歸責於被告,惟原告未舉證 證明上揭瑕疪修補所需之金額為何? (四)原告請求損害賠償14萬6490元部分: 原告所稱遭被告丟棄之物品,被告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云云, 被告答辯已於前詳述。至其他原告稱遭被告損毀,諸如原木 地板、洗手台、電磁爐等,實與被告無涉,且原告於證人戴 明仲到場協商估價時,從未指出有此瑕疪,經半個月後公證 人到場始提出此瑕疪,實無從證明該損傷係被告所造成。又 原告稱因被告遲延交屋,致其與他人就系爭房屋簽訂租賃契 約,無法收到租金,而有6萬7500 元之損失云云。惟查,細 觀該租賃契約,原告係承租人依一般經驗法則豈有承租自己 房屋之理,且依基隆市租屋行情,系爭房屋絕無每月租金4 萬5000元之行情,顯見該租賃契約之不實。再者,依原告所 發簡訊,系爭房屋整修後原告係要出售,與其所主張出租不 符,益徵其所述不實,是原告請求損害賠償顯無理由「應予 駁回。 (五)有關原告請求逾期罰款1萬6200元部分: 按系爭合約第4條第2項約定:「甲方須追加工程或工程途中 有所變更以致影響完工日期,則完工日期由雙方另行協商訂 定之。」,原告於系爭合約訂定後不斷變更追加系爭工程內 容,已如前述,則依上揭約定,完工日期應由雙方另行協商 訂定之。原告於變更追加系爭工程後,兩造既另行協商訂定 完工日期,則被告何來遲延完工,而需支付逾期罰款?是原 告所述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末查,縱認被告施工有瑕疪造成其損害,原告得請求損害賠 償,依上揭鑑定報告,原告之損害僅9 萬9923元(被告認損 害賠償金額應低於此),與原告所主張差距甚大,是原告主 張顯無足採。又如本院認原告得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等,惟 本院98年基簡字第569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亦已判決 本件原告應給付本件被告11萬9010元,被告爰依法主張抵銷 之。 (七)併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兩造爭執要旨所在為:系爭工程是否有延誤,原告得否 向被告請求逾期罰款?系爭工程有無瑕疵,若有項目為何, 原告請求瑕疵修補必要費用及損害賠償有無理由?茲分別論 述如下: (二)系爭工程是否有延誤,原告得否向被告請求逾期罰款或租金 損失? 1、按系爭合約第4條就工程期限約定:「一、全部工程應於20工 作天完成,但至遲不得逾98年3 月29日。二、甲方(即原告) 須追加工程或工程途中有所變更以致影響完工日期,則完工 日期由雙方另行協商訂定之。三、不可抗力之事變,或其他 不能歸責於乙方(即被告)之事故致工程進行受影響時,應 經甲乙雙方會同至現場查驗屬實後,應照不能工作之實際日 期核算延長工作期限」,另第9條就罰則部分亦約定: 「一、逾期罰款:如工程未能按期完工,乙方應按日以工程 總價款千分之一償還甲方,…。二、如甲方未依約定日期付 款時,乙方得停工迄甲方付款後再行復工,其延誤之日不入 工作天,完工日期當應順延之…」,是系爭工程完工期限, 原則上為98年3 月29日,例外於有工程追加或變更時,經雙 方協商得另訂之,合先敘明。 2、經查,兩造於98年2月28日簽訂系爭合約,由被告施作原告系 爭房屋浴室整修、整室油漆等工程(項目如附表一所示), 工程款總價為335,000元,並約定最遲完工日為98年3 月29日 ,嗣被告於最遲完工日前之98年3月22日又開立一「工程追加 單」(項目如附表二所示)等事實,業據兩造提出「工程承 包合約書」(卷第48、49、188、189頁)及被告開立「報價 單」(卷第50、51、97、98)、「工程增加單」(卷第99、 265頁)等件影本在卷可稽,經核兩造提出上開書證之內容均 相符合,此部分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而得為本件判決之基 礎。又觀諸附表一、二之施工項目及單價,不僅施工項目上 有新增項目,數量上也有所增加,項目及金額皆有所出入, 是系爭工程有部分追加或變更顯而易見,原告主張工程追加 單內容全數為系爭合約所涵蓋,委不足採。次查,原告於98 年4月24日於系爭「工程追加單」上確認同意並簽名,惟加註 價錢待議字樣等事實,此有上開「工程追加單」在卷可稽, 復為兩造所不爭執,足見原告對系爭工程有所追加變更,僅 金額尚待協議,而觀諸附件二追加工程項目之內容長達數10 項,依一般經驗法則判斷,顯難期待被告於原定最遲完工日 之同年月29日即完工,遑論原告遲至98年4月24日始於系爭「 工程追加單」上同意簽名,此外原告復未舉證證明兩造仍約 定於原定完工日期完工,是原告自不得一方面追加工程,一 方面依系爭合約第9條第1項自向被告主張自原定完工日起算 之逾期罰款,或再行主張98年4月起至5月中無法使用系爭房 屋受有相當於租金之損失,原告上開主張,自屬無據,並無 理由,應予駁回。 (三)系爭工程有無瑕疵,若有項目為何,原告請求瑕疵修補必要 費用及損害賠償有無理由?茲分點述之如下? 經查,原告主張系爭工程有前揭一之(一)段落中第1至12 點 之瑕疵,並提出本院公證書、存證信函、原屋況損害說明書 、聯合會勘錄影譯文等件影本為證,惟全數為被告所否認, 而系爭工程於本院98年基簡字第569 號案件囑託財團法人中 華營建基金會之鑑定結果則認系爭工程,已施工有瑕疵部分 需費99,923元(含應修繕部分金額加計其他因施工損害修繕 金額),此有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足證系爭工程確有瑕疵 ,而原告曾於98年5 月間通知被告就系爭工程瑕疵進行修補 等情,亦有原告提之存證信函暨回執影本在卷可稽,復為被 告所不爭執。是以下茲就原告主張之各項瑕疵及修補必要費 用及損害賠償金分點述之如下,經查: 1、原告依其所提「原屋況損害說明書」(見卷第52頁)請求損 害賠償之瑕疵部分: (1)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未依要求於全室地面貼保護板,造成系爭 房屋地板刮傷及缺陷,如公證書第8、10、26項,照片編號P9 、PlO、Pll、Pl3、P32、P33所示,並提出本院公證書影本為 證,復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98年基院公字第1000202號公證卷 宗核閱屬實,被告僅空言辯稱前揭瑕疵實係被告施工前即存 在,惟依財團法人中華營建基金會就系爭工程之鑑定結果, 則認被告確有保護不周全,而應予扣款(見鑑定報告書第15 頁),本院復審酌前揭地板刮痕及殘膠彩色照片之瑕疵情形 應屬新磨損痕跡,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又 就此原告主張依其所提之原屋況損害說明書第1、2 項請求 18,000元,並提出證人謝信雄開立之估價單一件為證,本院 審酌瑕疵情形認原告請求之費用顯然過鉅,應以鑑定報告書 所述,如附件一所示與其他因施工損壞部分合計修繕金額為 2,3000元,較為妥適。 (2)至於原告主張被告施工人員在廚房洗手台清洗工具及水泥, 並在電磁爐上方擺放施工之工具及水泥材料等施工不慎,造 成廚房洗手台及水龍頭、電磁爐、兒童房木櫃、門片(外浴 廁所、兒童房、主臥)慘遭損壞,如公證書第13、14、28、 32 項,照片編號P16、P17、P36、P41、P42、P43所示,原告 固提出公證書影本為證,被告則辯稱會堪協商估價時原告從 未指出有此瑕疪,嗣公證人到場公證始提出此瑕疪實無從證 明該損傷係被告所造成云云,本院審酌前揭照片中洗手台及 水龍頭、電磁爐部分僅有污漬之痕跡,惟是否已達毀損不堪 使用而須重新購買之程度,原告迄未舉證以實其說,本院自 難為其有利之認定,至門片損壞照片部分核與原告所述相符 ,復經鑑定人鑑定屬實(見鑑定報告書第20頁),本院審酌 照片編號P16、P17、P36、P41、P42、P43之瑕疵情形,認鑑 定人所估需費1工計3,000元之修繕費,核屬適當,是原告此 部分之瑕疵於向被告請求3,000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逾此 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3)另原告主張下列物品遭被告丟棄或遺失:主臥木櫃1個、主臥 藝術壁燈1個(卷第157、246頁)、兒童房藝術燈1個(卷第 147、232)、主臥造型藝術鏡1個、共浴藝術除霧鏡1個、共 浴和成牌馬桶1個、共浴和成牌洗手台1個、共浴水龍頭1組、 共浴乾濕分離拉門1個、廚房線板1個,大門鑰匙1把、磁磚3 箱、水泥1包、ICI純白油漆1桶、茲請求數量各一之價金(見 證物九之屋況說明書,卷第52頁)云云,被告則全部否認, 並以縱係遭被告丟棄,亦係經原告同意後而丟棄等語置辯。 經查,觀諸兩造分別提出之98年5月2日聯合會勘錄影譯文( 見本院卷第144頁以下),其中譯文內容僅提及之主臥藝術壁 燈(卷第157、246頁)、兒童房藝術燈(卷第147、232)、 主臥造型藝術鏡(卷第150、237頁)、共浴藝術除霧鏡(卷 第150、237頁)、共浴乾濕分離拉門(卷第149、234頁)、 廚房下方線板(卷第150、237頁)、大門鑰匙1把(卷第160 頁、第250頁)內容,其他則付之闕如,且被告上開內容僅陳 述其並未裝設而未自認遭其丟棄,原告僅提出公證書證明上 揭物品不在屋內之事實,而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上揭物品係 遭被告所丟棄,是原告就上揭遺失物品主張依其所提之原屋 況損害說明書逐項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無法舉證以實其說 ,本院自難為有利原告之認定,原告此部分之請求,尚不足 採,並無理由。 2、原告依其所提之「修補瑕疵之必要費用細項說明書」(卷第 42頁)請求修補瑕疵之必要費用23,480元之瑕疵部分: (1)原告主張浴室瓷磚共重新黏貼五次,造成瓷磚歪七扭八水平 漂移且多處缺角,其中有兩片顏色不同、橫向瓷磚貼反、排 水不良、積水、灑水頭太低無法淋浴使用之瑕疵,爰請求被 告給付磚塊垃圾搬運費3,568元,重新施工費36,400元云云, 惟查,本院審酌公證書照片編號P50至P53瑕疵情形,認上述 瑕疵未達重大瑕庛而需重新施工,而上開瑕疵經鑑定人鑑定 後認,手工岩不是同一批生產顏色上一定會有色差,原告此 部分之請求僅排水需修繕,施工費用所需為9,000元,此有鑑 定報告書(見鑑定報告書第11頁)在卷可稽,是原告此部分 之瑕疵於向被告請求9,000元之範圍內,尚屬適當,為有理由 ,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2)又查原告主張浴缸無溢水孔及浴缸排水管堵塞,水孔無法排 水,挖開後發現有牆壁打碎之泥塊之瑕疵,爰請求被告給付 重新施工費10,705元云云,本院審酌公證書照片編號P49至 P50瑕疵情形,認上述瑕疵未達重大瑕庛而需重新施工,而上 開瑕疵經鑑定人鑑定後認,被告此處施工確有瑕疵應修繕排 水瑕疵,施工費用需2.5工,共計7,500元,此有鑑定報告書 (見鑑定報告書第12頁)在卷可稽,尚屬合理,是原告此部 分之瑕疵於向被告請求7,500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逾此部 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3)又查原告主張淋浴拉門(牙白色鋁框,PVC板)未安裝之事實 ,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認上開安裝費經鑑定人鑑定後認, 施工需0.5工,費用計1,500元,此有鑑定報告書(見報告書 第12頁)在卷可稽,尚屬合理,是原告此部分之瑕疵於向被 告請求1,500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 理由。 (4)又查原告主張共用浴室積水及瓷磚未密接、歪七扭八且多處 缺角,挖開後發現有化糞池與排水管連接之嚴重錯誤,且泥 做工程未將底層腐蝕層移除,即上防水層造成地面高,形成 排水不良和積水主因,需重新施工,爰依請求被告給付重新 施工費10,705元、磚塊垃圾清運費3,122元、浴室牆面地面防 水工程6,245元云云,固提出公證書影本為證,惟本院審酌公 證書照片編號P2l、P22、P23,並無法證明化糞池與排水管連 接之嚴重錯誤,且未將底層腐蝕層移除即上防水層造成地面 高積水之情事,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是原告此 部分主張自難為其有利之認定,惟由上述照片顯示共用浴室 確有積水及瓷磚未密接之情形,而上開瑕疵尚未達需打掉重 新施工之程度,且經鑑定人鑑定後認,被告此處施工確有瑕 疵應支付修繕費3,000元,浴室牆面地面防水工程施工費用計 6,245元,此有鑑定報告書(見報告書第12、13頁)在卷可稽 ,尚屬合理,是原告此部分之瑕疵於向被告請求9,245元之範 圍內,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5)又查原告主張客廳及房間窗戶施工程序錯誤及不確實,現已 有滲漏水之現象、如客廳窗戶防水工程施作只塗部份防水漆 且非專業工程人員施工,並無將滲漏點封住及原腐蝕之木材 移除,現已有滲漏水及白蟻蚊蟲之滋生,須先移除腐蝕及抹 平部份,防水漆才能施作,爰請求被告給付房間部分重新施 工費1,784元、客廳部分7,494元、客廳窗戶四週補酸鈣板云 ,被告則辯稱系爭工程本不及於窗台之防水工程及將滲漏點 封住,原腐蝕之木材移,如包含所需費用亦不止於此云云, 本院審酌系爭工程報價單及工程追加單並無上述工程之細項 ,惟公證書照片編號P6、P7顯示上揭工程確有滲水情事,且 經鑑定人鑑定後認,被告此處施工確有瑕疵應分別支付修繕 費,房間部分500元,客廳部分4,000元,此有鑑定報告書( 見報告書第13、14頁)在卷可稽,尚屬合理,是原告此部分 之瑕疵於向被告請求4,500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逾此部分 之請求,則無理由。 (6)又查原告主張凱薩馬桶、凱薩洗臉盆(含龍頭)LS2230S 、 配件租(紙盒架、鏡子、乳液盒)部分工程因被告要求增加 價金而未完成施工,爰請求被告支付瑕疵修補費各2,676 、 1,784、1,784元云云,惟本院審酌系爭合約兩造既約定:「 衛浴馬桶、臉盆及配件(另外挑選)價錢若在48,000元以內 ,多出價錢由甲方負擔。」,原告又於工程增加單中將上述 凱薩馬桶、洗臉盆另外挑選為附表二編號1、2之型號,並已 安裝完成,此有報價單(見卷第51頁)、工程增加單(見卷 第79頁)在卷可稽,至原告主張配件組未安裝之事實,從公 證書第42項,照片編號56並無法證明,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 據以實其說,綜上,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委無足採,並無理 由,應予駁回。 (7)又查原告主張浴室門、共用浴室門片部分工程因尺寸不合無 法安裝,須重新施工,爰請求告給付各4,014元、2,676元等 事實,並提出公證書影本為證,被告則辯稱門為新品,絕無 尺寸不合情事云云(見卷第347頁),惟經鑑定人鑑定後認上 述二片門均已送達但尚未安裝(見財團法人中華營建基金會 100 年3月24日營建基字第100056號函,卷第364頁),而本 院認鑑定人估列上述二片門之安裝費各為4,500元、1,500元 ,此有鑑定報告書(見報告書第8、9頁)在卷可稽,尚屬合 理,是原告此部分之瑕疵於向被告請求6,000元之範圍內,為 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8)又查原告主張門框水泥未灌漿補縫,依系爭合約價錢,被告 應給付原告1,427元云云,業經鑑定人鑑定後認,此部分工程 確未施作,經鑑定人敲打門框認內容空洞,依合約價格施作 需費1,600元,復有財團法人中華營建基金會100年3月24 日 營建基字第100056號函附補充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是原告 此部分主自堪事實,其請求被告給付1,427元,自屬有據,應 予准許。 (9)又原告主張浴室水電配置有8組工人施工造成多處衛浴設備損 害無法使用、主浴配電異常、例如九盞電燈只能一個開關控 制、主浴蒸氣機、抽風機無法使用且主電源開關,常會因此 跳脫,爰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編號22、23、30、31所示之 金額云云,固據提出公證書影本為證,惟查,本院審酌公證 書照片編號P20、P24-P27、P30、P44-P48、P57、P58之瑕疵 情形,認上述瑕疵未達重大瑕疵而需重新施工,而上開瑕疵 經鑑定人鑑定後認,確有應修繕部分,應分別支付修繕費用 如附表一編號22、23、30、31所示之金額,此有鑑定報告書 (鑑定報告書第15-18頁)在卷可稽,尚屬合理,是原告此部 分之瑕疵於向被告請求8,500元(1,500+4,000+1,500 + 1,500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 (10)又原告主張房間門(實心)、ICI水泥漆油漆、浴室紡紗PV C塑膠天花板、全室排風出風板更新、插座開關移位、櫻花 熱水器等工程施工品質不佳或缺漏等瑕疵,業據提出與其所 述相符之公證書影本為證,復經鑑定人鑑定屬實(鑑定報告 書第9、16至21頁),本院分別審酌公證書照片之瑕疵情形 ,認以鑑定人分別估算之如附表一所示編號P24、P25、P2 7 、P32、P33、P41至P43之修繕費用為適當,是上揭瑕疵原告 於向被告請求21,500元(計算式:2,000+10,000+7,000 +1,500+1,000)之範圍內,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 則無理由。 (11)另原告主張被告經其多次要求將廚房拉門卸下竟仍表示會要 求及約束其工人而不必卸下,因而造成廚房拉門傷痕累累, 另被告施工不慎造成原告主臥衣櫥門片及客廳電視櫃右側木 柱損壞云云,固提出公證書影本為證,惟查,本院審酌公證 書照片編號P14、P15、P59之瑕疵情形為壁紙刮傷,認上述 瑕疵未達重大瑕疵而需重新施工,而上開瑕疵經鑑定人鑑定 後認業已完工,僅刮傷補修之金額,應如附件一所示與其他 因施工損壞部分合計修繕金額為2,3000元,此有鑑定報告書 (鑑定報告書第17、19、10頁)在卷可稽,尚屬合理。 (12)查原告主張被告就廚房彩繪貼PVC燈罩板、後陽台不鏽鋼欄 杆、6尺寬衣櫥、浴室彩繪貼、主臥浴室實木腳踏板等工程 並未施工,並提出公證書影本為證,業經鑑定人鑑定後認, 上揭工程確未施作,此有鑑定報告書(第10、11頁)在卷可 稽,是原告此部分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其請求被告給付如附 表一編號29、39、43、44、45所示之金額總計16,506元(計 算式:600+2,230+5,353+4,461+4,461=17,105元), 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13)又原告主張被告尚有全室鹵素燈二組未更換、主臥浴室不銹 鋼集水槽與尚未完成施作云云,亦經鑑定人確認屬實,此亦 有鑑定報告書(第20頁)在卷可稽,是原告此部分主張自堪 信為真實,其分別請求被告給付678元、2,230元,總計 2,908元之請求,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14)末查原告主張被告表示玄關鏡與框可分開黏貼,詎嗣因鏡面 有角度故無法平貼,故須將鏡子移除再一起黏貼,造成重複 施工云云,固據提出公證書影本為證,惟本院審酌鑑定人鑑 定後認此部分工程業已完工,觀諸系爭合約亦無加框之明文 規定,故認原告此部分之請求,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3、又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承攬人完成工作,應 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過於通常或約 定使用之瑕疵;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 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 行修補瑕疵,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必要之費用,民法第49 0條、第492條、第493條分別定有明文。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 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 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 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 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項、 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 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亦為同 法第203條所明定。 4、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承攬原告系爭工程,應使施工品質具有 一定水準,無減少價值之瑕疵;詎被告施工後,發現上述瑕 疵等情,催告被告修補後未於期限內修補,依前開規定,原 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修補之必要費用計115,185元(計算 式:23,000+3,000+9,000+7,5 00+1,500+9,245+4,500 +6,000+1,427+8,500+21,500+17,105+2,908=115,185 元。)。 四、綜上所述,故原告依系爭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 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 項所示本金、利息,合於法律規定,應 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雙方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說明。 六、訴訟費用4,190 元,依民事訴訟法79條之規定,命由兩造依 敗訴之比例負擔,並依法確定其數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七、本件命被告給付部分,係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 元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爰依職權宣告之;又被告亦陳明:如受不利 益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經核亦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之擔保金額,一併准許之。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分有理由,一部分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 款 、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月娥 附表一: ┌──┬───────────┬──┬─────┬───────┬─────────┬───────┐ │編號│工程項目 │數量│合約金額 │原告請求修補之│鑑定意見 │鑑定意見 │ │ │ │ │(新臺幣)│金額(新臺幣)│ │損壞修復合計 │ ├──┼───────────┼──┼─────┼───────┼─────────┼───────┤ │ 1 │原牆面拋除打除 │1式 │5,500元 │ │ │ │ ├──┼───────────┼──┼─────┼───────┼─────────┼───────┤ │ 2 │房間化妝台床頭板床頭櫃│1式 │2,500元 │ │ │ │ │ │拋除及衣櫥切板開 │ │ │ │ │ │ ├──┼───────────┼──┼─────┼───────┼─────────┼───────┤ │ 3 │磚塊垃圾搬運 │3工 │6,000元 │3,568元 │ │ 修繕部分另計 │ ├──┼───────────┼──┼─────┼───────┼─────────┼───────┤ │ 4 │主臥浴室砌磚牆 │3坪 │16,500元 │ │ │ │ ├──┼───────────┼──┼─────┼───────┼─────────┼───────┤ │ 5 │貼仿大理石顏色磁磚 │7坪 │36,400元 │32,472元 │應修繕金額9,000元 │ │ │ │30×60 │ │ │ │ │ │ ├──┼───────────┼──┼─────┼───────┼─────────┼───────┤ │ 6 │砌浴缸貼板岩磚 │1式 │12,000元 │10,705元 │應修繕金額7,500元 │ │ │ │30×30(70×180×80H)│ │ │ │ │ │ ├──┼───────────┼──┼─────┼───────┼─────────┼───────┤ │ 7 │淋浴拉門 │1組 │7,500元 │2,230元 │應修繕金額1,500元 │ │ │ │(牙白色鋁框,pvc板) │ │ │ │ │ │ ├──┼───────────┼──┼─────┼───────┼─────────┼───────┤ │ 8 │磚塊垃圾車 │1車 │3,500元 │3,122元 │ │ │ ├──┼───────────┼──┼─────┼───────┼─────────┼───────┤ │ 9 │共用浴室地面貼地磚 │1式 │12,000元 │10,705元 │應修繕金額3,000元 │ │ │ │20×20(牆邊補腰帶) │ │ │ │ │ │ ├──┼───────────┼──┼─────┼───────┼─────────┼───────┤ │ 10 │浴室牆面地面防水 │2間 │7,000元 │6,245元 │應修繕金額6,245元 │ │ ├──┼───────────┼──┼─────┼───────┼─────────┼───────┤ │ 11 │客廳電視牆貼天然大理石│1組 │35,000元 │ │ │ │ │ │(223×146) │ │ │ │ │ │ ├──┼───────────┼──┼─────┼───────┼─────────┼───────┤ │ 12 │房間窗戶邊壁癌牆面拋除│1組 │2,000元 │1,784元 │應修繕金額500元 │ │ │ │防水水泥抹平 │ │ │ │ │ │ ├──┼───────────┼──┼─────┼───────┼─────────┼───────┤ │ 13 │客廳房間窗戶外四周塗防│3組 │8,400元 │7,494元 │應修繕金額4,000元 │ │ │ │水透明漆 │ │ │ │ │ │ ├──┼───────────┼──┼─────┼───────┼─────────┼───────┤ │ 14 │凱薩馬桶 │1組 │8,000元 │2,676元 │應扣除金額8,000元 │ │ ├──┼───────────┼──┼─────┼───────┼─────────┼───────┤ │ 15 │凱薩洗臉盆 │1組 │6,000元 │1,784元 │未施作金額6,000元 │ │ │ │(含龍頭)LS2230S │ │ │ │ │ │ ├──┼───────────┼──┼─────┼───────┼─────────┼───────┤ │ 16 │配件組 │1組 │5,500元 │1,784元 │未施作金額5,500元 │ │ │ │(紙盒架、鏡子、乳液盒│ │ │ │ │ │ ├──┼───────────┼──┼─────┼───────┼─────────┼───────┤ │ 17 │浴室門(塑鋼門) │1組 │4,500元 │4,014元 │應修繕金額4,500元 │ │ ├──┼───────────┼──┼─────┼───────┼─────────┼───────┤ │ 18 │共用浴室門片(塑鋼門)│1組 │3,000元 │2,676元 │應修繕金額1,500元 │ │ ├──┼───────────┼──┼─────┼───────┼─────────┼───────┤ │ 19 │全室地面貼保護板(含電│1式 │3,000元 │2,676元 │保護不週全 │ 另項扣款 │ │ │梯走道保護板) │ │ │ │ │ │ ├──┼───────────┼──┼─────┼───────┼─────────┼───────┤ │ 20 │門框水泥灌漿補縫 │2組 │1,600元 │1,427元 │未施作金額1,600元 │ │ ├──┼───────────┼──┼─────┼───────┼─────────┼───────┤ │ 21 │大理石門檻 │2組 │600元 │ │ │ │ ├──┼───────────┼──┼─────┼───────┼─────────┼───────┤ │ 22 │浴室天花板燈管燈座 │7組 │5,250元 │4,639元 │應修繕金額1,500元 │ │ │ │含配線 │ │ │ │ │ │ ├──┼───────────┼──┼─────┼───────┼─────────┼───────┤ │ 23 │水電配管配線 │1式 │15,000元 │13,382元 │應修繕金額4,000元 │ │ ├──┼───────────┼──┼─────┼───────┼─────────┼───────┤ │ 24 │房間門(實心) │1組 │5,000元 │5,000元 │應修繕金額2,000元 │ │ │ │(主臥浴室) │ │ │ │ │ │ ├──┼───────────┼──┼─────┼───────┼─────────┼───────┤ │ 25 │ICI水泥漆油漆 │1式 │25,000元 │25,000元 │應修繕金額10,000元│ │ │ │(進口批土) │ │ │ │ │ │ ├──┼───────────┼──┼─────┼───────┼─────────┼───────┤ │ 26 │天花板線板修補 │1式 │1,500元 │1,338元 │應修繕金額1,500元 │ │ ├──┼───────────┼──┼─────┼───────┼─────────┼───────┤ │ 27 │浴室紡紗PVC塑膠天花板 │2間 │14,000元 │12,489元 │應修繕金額7,000元 │ │ │ │(透光) │ │ │ │ │ │ ├──┼───────────┼──┼─────┼───────┼─────────┼───────┤ │ 28 │廚房拉門 │1組 │9,500元 │8,475元 │已完工 │刮傷補修另計 │ ├──┼───────────┼──┼─────┼───────┼─────────┼───────┤ │ 29 │廚房彩繪貼PVC燈罩板 │1組 │600元 │535元 │未施作金額600元 │ │ ├──┼───────────┼──┼─────┼───────┼─────────┼───────┤ │ 30 │浴室多功能暖風乾燥機型│1組 │12,000元 │4,461元 │應修繕金額1,500元 │ │ │ │號:BS-120(110V) │ │ │ │ │ │ ├──┼───────────┼──┼─────┼───────┼─────────┼───────┤ │ 31 │主臥浴室蒸汽機(含管線│1組 │25,000元 │7,137元 │應修繕金額1,500元 │ │ │ │安裝)220V │ │ │ │ │ │ ├──┼───────────┼──┼─────┼───────┼─────────┼───────┤ │ 32 │全室排風出風板更新 │9組 │4,050元 │3,613元 │應修繕金額1,500元 │ │ ├──┼───────────┼──┼─────┼───────┼─────────┼───────┤ │ 33 │插座開關移位(打牆、配│10組│15,000元 │8,029元 │應修繕金額1,500元 │ │ │ │線、水泥抹平) │ │ │ │ │ │ ├──┼───────────┼──┼─────┼───────┼─────────┼───────┤ │ 34 │主臥衣櫥門片及客廳電視│1式 │4,500元 │4,014元 │已完工 │刮傷補修另計 │ │ │櫃右側木柱貼壁紙 │ │ │ │ │ │ ├──┼───────────┼──┼─────┼───────┼─────────┼───────┤ │ 35 │客廳窗戶四周補矽酸鈣板│1式 │2,500元 │2,230元 │併第13頁 │ │ ├──┼───────────┼──┼─────┼───────┼─────────┼───────┤ │ 36 │主臥浴室入口右側木作置│2尺 │7,600元 │ │ │ │ │ │物櫃25D×62D×180H │ │ │ │ │ │ ├──┼───────────┼──┼─────┼───────┼─────────┼───────┤ │ 37 │主臥浴室入口左側高身鏡│16才│4,320元 │ │ │ │ │ │65×210(含地面大理石 │ │ │ │ │ │ ├──┼───────────┼──┼─────┼───────┼─────────┼───────┤ │ 38 │主臥衣櫥及合室門片滾輪│2組 │3,500元 │ │ │ │ │ │軌道更新 │ │ │ │ │ │ ├──┼───────────┼──┼─────┼───────┼─────────┼───────┤ │ 39 │後陽台不鏽鋼欄杆 │1組 │2,500元 │2,230元 │未施作金額2,500元 │ │ ├──┼───────────┼──┼─────┼───────┼─────────┼───────┤ │ 40 │全室鹵素燈更新 │12組│4,560元 │678元 │應修繕金額678元 │ │ │ │(省電嵌燈組) │ │ │ │ │ │ ├──┼───────────┼──┼─────┼───────┼─────────┼───────┤ │ 41 │櫻花熱水器 │1組 │7,000元 │1,338元 │應修繕金額1,000元 │ │ ├──┼───────────┼──┼─────┼───────┼─────────┼───────┤ │ 42 │大門右側鏡子 │1組 │4,500元 │4,014元 │已完工 │ │ ├──┼───────────┼──┼─────┼───────┼─────────┼───────┤ │ 43 │衣櫥6尺寬 │1組 │6,000元 │5,353元 │未施作金額6,000元 │ │ ├──┼───────────┼──┼─────┼───────┼─────────┼───────┤ │ 44 │浴室天花板彩繪貼 │2組 │5,000元 │4,461元 │未施作金額5,000元 │ │ ├──┼───────────┼──┼─────┼───────┼─────────┼───────┤ │ 44 │主臥浴室不鏽鋼集水槽 │2組 │24,000元 │2,230元 │應修繕金額12,000元│ │ │ │14cm×90cm │ │ │ │ │ │ ├──┼───────────┼──┼─────┼───────┼─────────┼───────┤ │ 45 │主臥浴室實木腳踏板 │1式 │5,000元 │4,461元 │未施作 │ │ │ │20cm×180cm │ │ │ │ │ │ ├──┴───────────┴──┴─────┴───────┴─────────┼───────┤ │ (一)原告主張之修補瑕疵費用,已乘上折扣比例(即原告所謂以雙方協調後總金額與原合約 │總計因施工損壞│ │ 總金額比例計算 │修繕金額23,000│ │ (二)鑑定報告書之修繕或修補費用計算標準,係依市場繕補修工料計算,鑑定人估計所需出 │元 │ │ 工數、每日出工工資以3,000元計算。 │ │ └─────────────────────────────────────────┴───────┘ 附表二: ┌──┬────────────────────┬──┬────┐ │編號│ 工程項目 │數量│單價 │ │ │ │ │ │ ├──┼────────────────────┼──┼────┤ │ 1 │主臥浴室馬桶(含電腦馬桶蓋標準型)C1340/│1組 │17,700元│ │ │TAF110/T1137/FP840B │ │ │ ├──┼────────────────────┼──┼────┤ │ 2 │主臥浴室台面式磁盆浴櫃組LF5338/EH335 │1組 │11,500元│ │ │ │ │ │ ├──┼────────────────────┼──┼────┤ │ 3 │共用浴室淋浴椅SP-203 │1組 │1,950元 │ ├──┼────────────────────┼──┼────┤ │ 4 │共用浴室馬桶(含電腦馬桶蓋入門型)C1331/│1組 │10,150元│ │ │TAF120/T1131/FP808B │ │ │ ├──┼────────────────────┼──┼────┤ │ 5 │共用浴室台面式磁盆浴櫃組LF5320/EH160 │1組 │15,750元│ ├──┼────────────────────┼──┼────┤ │ 6 │主臥及共用浴室隱藏式淋浴蓮蓬頭組BS-600 │2組 │5,500 元│ ├──┼────────────────────┼──┼────┤ │ 7 │安裝隱藏式淋浴蓮蓬頭2組BS-600工資 │1式 │3,000元 │ ├──┼────────────────────┼──┼────┤ │ 8 │主臥浴室台面式磁盆浴櫃龍頭B460C │1組 │3,100元 │ ├──┼────────────────────┼──┼────┤ │ 9 │共用浴室台面式磁盆浴櫃龍頭B210 │1組 │ │ ├──┼────────────────────┼──┼────┤ │ 10 │主臥浴室出口地面天然大理石 │1組 │2,400元 │ │ │(8才×500)+(修一邊加工400)-2000 │ │ │ ├──┼────────────────────┼──┼────┤ │ 11 │客廳茶几天然大理石檯面130×70 │1組 │7,100元 │ │ │(11才×500)+(修四邊加工×4=1600) │ │ │ ├──┼────────────────────┼──┼────┤ │ 12 │共用浴室牆面磁磚30×60 │1式 │25,000元│ ├──┼────────────────────┼──┼────┤ │ 13 │茶几桌身、腳 │1組 │8,500元 │ ├──┼────────────────────┼──┼────┤ │ 14 │主臥浴室扶手天然大理石 │1組 │3,000元 │ ├──┼────────────────────┼──┼────┤ │ 15 │廚房入口造型門框、拱門 │1組 │12,000元│ ├──┼────────────────────┼──┼────┤ │ 16 │造型藝術鏡框 │1組 │6,000元 │ ├──┼────────────────────┼──┼────┤ │ 17 │主臥浴室外置物櫃門片組(含層板七組) │1式 │7,500元 │ ├──┼────────────────────┼──┼────┤ │ 18 │主臥浴室外上方嵌燈 │1組 │1,000元 │ ├──┼────────────────────┼──┼────┤ │ 19 │京典衛浴雕花防霧化粧鏡105×75 M728 │1組 │5,900元 │ ├──┼────────────────────┼──┼────┤ │ 20 │京典衛浴化粧鏡附平台70×80 M728 │1組 │4,400元 │ ├──┼────────────────────┼──┼────┤ │ 21 │京典衛浴琉璃平台 MA80 │1組 │2,140元 │ ├──┼────────────────────┼──┼────┤ │ 22 │京典衛浴白色磁平台夾組 M48 │1組 │200元 │ ├──┼────────────────────┼──┼────┤ │ 23 │京典衛浴雙層置物架 Q822 │1組 │1,440元 │ ├──┼────────────────────┼──┼────┤ │ 24 │京典衛浴單桿毛巾架 Q401 │1組 │1,800元 │ ├──┼────────────────────┼──┼────┤ │ 25 │凱薩掛衣鉤 Q7007 │1組 │650元 │ ├──┼────────────────────┼──┼────┤ │ 26 │凱薩馬桶刷架 Q7008 │1組 │2,400元 │ ├──┼────────────────────┼──┼────┤ │ 27 │凱薩馬桶刷杯 Q70-8 │2組 │880元 │ ├──┼────────────────────┼──┼────┤ │ 28 │公用廁所淋浴拉門 │1組 │ │ ├──┼────────────────────┼──┼────┤ │ 29 │主臥浴室外視訊插頭及插頭插頭(埋管配線)│ │600元 │ ├──┼────────────────────┼──┼────┤ │ 30 │更改浴室造型天花(噴砂強化玻璃)補差價 │ │1,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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