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08號
原 告 品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怡勳
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
律師
複代理人 簡麗君
訴訟代理人 鄭昱廷律師
複代理人 林永勝律師
被 告 健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善作
訴訟代理人 劉邦川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之
宣判期日變更為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
按「期日(包括宣判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
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0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原定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下午5時宣判;茲
因案情繁雜,訴訟資料甚多,且因本院(承辦法官)個人因
素,判決書原本無法於原定之宣判期日前製作完成,
爰依
上
揭規定,將宣判期日變更為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下午5
時。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0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法院
書記官 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