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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4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寄託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08號 原   告 品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勳 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律師 複代理人  簡麗君 訴訟代理人 鄭昱廷律師 複代理人  林永勝律師 被   告 健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善作 訴訟代理人 劉邦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之宣判期日變更為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包括宣判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 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0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原定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下午5時宣判;茲 因案情繁雜,訴訟資料甚多,且因本院(承辦法官)個人因 素,判決書原本無法於原定之宣判期日前製作完成,爰依上 揭規定,將宣判期日變更為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下午5 時。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0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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