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08號
上 訴 人 品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怡勳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健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
,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408.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
為新臺幣1,375,000.00元(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請求改判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1,993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上訴人逾期未為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法院
書記官 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