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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4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寄託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08號 上 訴 人 品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健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 ,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408.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 為新臺幣1,375,000.00元(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請求改判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1,993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上訴人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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