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重訴字第26號
原 告 泰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弘立
訴訟代理人 趙文銘
律師
江東原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育丞
被 告 楊依芳
王怡凱
黃奕忠
盈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楊德勝
法定代理人
共 同 王迪吾律師
訴訟代理人
複 代理人 戴湘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 7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
民國101年6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盈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盈豐公司)與原告公司均
為從事DRAM記憶體零件之製造及買賣,兩者間具有市場競業
關係,而被告王怡凱、楊依芳、黃奕忠均為原告公司之離職
員工,並於離職後轉至被告盈豐公司任職,分別擔任總經理
、總經理之特別助理、副總經理之職,為使其等任職之盈豐
公司取得同業競爭優勢,由被告楊依芳於民國96年7、8月間
聯繫任職於原告公司擔任電腦工程師、負責電腦及網路管理
維修職務之楊志偉,告知如能提供原告公司關於產品原料進
價、封裝、銷貨等相關資料予盈豐公司,每月可得新臺幣(
下同) 3仟元之酬勞等語。楊志偉遂於96年10月起,基於共
同竊取原告公司電腦電磁紀錄之故意,先組裝 1臺電腦,並
利用職務之便,將原告公司電腦伺服器內關於產品原料進價
、封裝、銷貨之客戶名稱、品名、價格、數量等電磁紀錄資
料庫複製至前述電腦內,
旋將前述電腦交予被告黃奕忠轉交
被告楊依芳。
翌日,被告楊依芳向楊志偉表示無法操作前述
電腦,楊志偉取回前述電腦重整資料庫後,旋依被告楊依芳
之指示,將前述電腦改攜至被告楊依芳之住處存放,經被告
楊依芳確認前述電腦內確存有原告公司之
上開資料後,楊志
偉始行離去。
嗣後楊志偉接續於96年11月、12月、97年 1月
間,每月 1次,將原告公司該月份關於產品原料進價、封裝
、銷貨等最新資料存至自己之隨身碟,再攜隨身碟至被告楊
依芳之住處,將
前揭最新資料存入前述電腦內,並當場收取
被告楊依芳所給付之酬金6仟元(含96年10月份之酬金3仟元
)、3仟元、3仟元,且於97年 2月間,因前述電腦故障,楊
志偉於取得原告公司電腦內之電磁紀錄後,改以傳遞電子郵
件予被告楊依芳之方式,接續提供原告公司上開營業重要資
料予被告楊依芳。被告楊依芳則於前述96年10月至97年 2月
間,每月 1次,
按月將前揭資料交予被告王怡凱。被告王怡
凱、楊依芳、黃奕忠以此方式,共同將原告公司關於產品原
料進價、封裝、銷貨等營業上重要機密資料流入被告盈豐公
司,致原告公司所有關於產品原料進價、封裝、銷貨之客戶
名稱、品名、價格、數量等營業重要資料外洩,致生損害於
原告公司。嗣於97年 2月下旬,原告公司察覺楊志偉擅將上
開資料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予被告楊依芳,於質問楊志偉後
,始知悉被告王怡凱、楊依芳、黃奕忠所為上開
犯行。
二、被告王怡凱、楊依芳等人自96年10月起至翌年 3月間,共同
利用原告公司員工楊志偉竊取原告公司之進價、封裝、銷貨
等營業秘密資料之事實,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 432號、臺灣
高等法院99年度
上訴字第2451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又國內
除原告公司與被告盈豐公司外,並無其他生產同類型產品(
使用 CSP花架結構封裝之SODIMM)之公司,其等所為上開竊
取原告公司營業秘密資料,供被告盈豐公司取得同業競爭優
勢,以高價向台灣爾必達存儲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爾必達
公司)搶購原料晶圓、以低價向原告客戶爭取訂單,壓縮原
告之利益,已造成原告之損害,原告自得依
民法第184條第1
項、第2項、第185條第 1項規定請求被告王怡凱、楊依芳、
黃奕忠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又依民法第28條規定,法人對
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
,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故被告盈豐公司應與被告
王怡凱、楊依芳、黃奕忠等人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另依最
高法院57年
台上字第1663號判例,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謂
受
僱人並
非僅限於
僱傭契約
所稱之受僱人,凡客觀上被他人使
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係受僱人。被告王怡凱、
楊依芳、黃奕忠等人係由被告楊德勝代表被告盈豐公司所選
任,被告楊德勝自應依民法第 188條規定負選任監督之責,
與被告王怡凱、楊依芳、黃奕忠及盈豐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
責任。
三、現就原告所受損害說明如下:
㈠關於季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季鴻公司)之訂單部分:
⒈依季鴻公司在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451號刑事案件
中所提供該公司與 MAXLEADER公司交易之資料顯示,在被告
盈豐公司取得原告資料之前,季鴻公司均係向原告公司進貨
,但在被告等取得原告公司之進、銷、存貨資料
期間,季鴻
公司突然改透過 MAXLEADER公司進貨,購買被告盈豐公司生
產之產品,訂單金額合計6,733,936元(計算式:3,003,800
+1,062,758+227,734+983,219+1,456,425= 6,733,936
),期間季鴻公司只有幾筆小單因較急才向原告公司進貨,
其係因歐美同封裝產品報價相對低於原告公司之報價,才改
向歐美進口,致原告未能獲得前述訂單,而受有損害。
⒉另案證人黃啟芳於本院98年度訴字第 432號刑事案件中證稱
:「…在2007年的時候,美國 Maxleader的馬先生打電話告
知我最近的價格與市面上王怡凱的售價有些差距,他更直接
的表明王怡凱了解本公司所有的一舉一動,含價格及數量,
他懷疑本公司是否有將這些業務資料外漏出去,也由於馬先
生的告知,我便請本公司管理部開始做內部的稽核。當時碰
巧晚上下班的時候,有人觸動本公司的警鈴,我在保全人員
的陪同下進入公司,在發報的區域,發現本公司有一部電腦
是開著,而電腦裡面的桌面,竟然貼著是本公司的進銷存的
業務機密,我進而點開裡面的e-mail內容,並發現是楊志偉
用他的帳號把公司的這些機密傳給楊依芳,隔天早上經過與
張總經理這邊討論,決定給楊志偉一個機會解釋,同時張總
經理也說服楊志偉認錯並一同到刑事警察局自首。…我在預
估根據這部份上面有載明,部分客戶長期沒有下單,並直接
告知說盈豐科技的價格比我們低, Maxleader證實說我們其
中一個大客戶Kingston金士頓的單子,我們的價格由於底價
都一直比不上盈豐,所以比價以後,我們都沒有辦法拿到這
個單,這個單的數量每次都是 2000至3000pcs以上,這造成
我們的損失很大,他不固定時候會買。還有我這邊另外有一
個我請我同事與CSX往來的email
可證實說我們有做一個報價
的動作,在email裡面,CSX有要求我們報價2K的數量,本公
司的報價是48元。…季鴻有直接跟我證實,他有透過美國Ma
xleader 買到盈豐公司的產品,而且當時盈豐的價格比泰特
低,所以他只有幾筆小單,因為急著要賣出去,所以小單的
部分才跟我們買」等語;及季鴻公司證明書
所載:「立書人
特此證明就DDR 1G 333 MHz SODIMM(品名)曾於民國96年1
0 月間,曾向泰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詢價,茲因歐美之同封
裝產品報價相對低於泰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報價,故改向
歐美進口」等語為證。
⒊又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451號刑事判決亦認定:「
而
本案被告王怡凱、楊依芳均為泰特公司之離職員工,離職
後所加入之盈豐公司所經營之業務,又與泰特公司之業務相
同,其販售對象之客源重疊,衡之公司以營利為目的,營利
之前提在於市場開發與競爭,本案被告王怡凱、楊依芳、共
同被告楊志偉無故自告訴人公司之電腦內所取得之電磁紀錄
,既係關於產品原料進價、封裝、銷貨之客戶名稱、品名、
價格、數量等電磁紀錄,是被告王怡凱、楊依芳取得上開資
料後,自可據此估算告訴人公司對其客戶之報價,並以較低
之報價向告訴人公司之客戶搶單。
易言之,被告王怡凱、楊
依芳取得泰特公司其電腦內之電磁紀錄之行為,非但足使被
告王怡凱、楊依芳知悉告訴人公司之業務相關事項,並進而
可利用上開所取得之資料,增強自己所服務之公司之市場競
爭力,並相對壓縮告訴人公司營運可得之利益,足認被告王
怡凱、楊依芳之上開行為業已造成告訴人之損害甚明。」等
語。
⒋依上足見原告確實因被告等不法取得原告公司之進價、封裝
、銷貨等營業秘密資料,以此取得前述季鴻公司之訂單,致
原告公司受有未能獲得前述訂單之損害,此部分原為原告公
司通常可獲得之利益,但因被告之上開不法犯行,竊取使用
原告公司之營業秘密資料,致原告公司未能取得前述季鴻公
司訂單,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告即應連
帶賠償原告前述訂單金額6,733,936元。
㈡關於環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友公司)向被告盈豐公
司進貨後再轉售予德國 Compu Stock Gmbh公司(下稱CSX公
司)之訂單部分:
⒈依環友公司在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451號刑事案件
中所提供該公司與 CSX公司交易之資料顯示,在被告不法取
得原告公司關於進價、封裝、銷貨等營業秘密資料期間,環
友公司向被告盈豐公司進貨後再銷售予 CSX公司之訂單金額
合計1,357,241元(計算式:493,434+392,639+392,639=
1,357,241 ),係因被告等透過環友公司報價相對低於原告
公司之報價, CSX公司才改向環友公司進口,致原告未能獲
得前述訂單。
⒉依另案證人黃啟芳於本院98年度訴字第 432號刑事案件證稱
:「…還有我這邊另外有一個我請我同事與CSX往來的email
可證實說我們有做一個報價的動作,在email裡面,CSX有要
求我們報價2K的數量,本公司的報價是48元。…告證10是當
初王怡凱email回給張總經理的報價,他的價格是 47.2元,
我這邊有整理出我們裡面的價格,我們實際當日平均的價格
是 48.41元,所以顯然較低。在12月的時候,我們這邊也有
CSX的一張訂單,是1K 49元,這是實際銷售的,假如以這樣
來比較的話,王怡凱12月的單價是48.5元。」等語,足見原
告確實受有未能獲得前述訂單之損害,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
第1項第1款規定,被告等即應連帶賠償原告1,357,241元。
㈢關於被告盈豐公司銷售予MAXLEADER公司之訂單部分:
⒈另案證人黃啟芳在本院98年度訴字第 432號刑事案件證稱:
「美國 Maxleader的馬先生打電話告知我最近的價格與市面
上王怡凱的售價有些差距,他更直接的表明王怡凱了解本公
司所有的一舉一動,含價格及數量,他懷疑本公司是否有將
這些業務資料外漏出去,也由於馬先生的告知,我便請本公
司管理部開始做內部的稽核」、「 Maxleader證實說我們其
中一個大客戶Kingston金士頓的單子,我們的價格由於底價
都一直比不上盈豐,所以比價以後,我們都沒有辦法拿到這
個單,這個單的數量每次都是 2000至3000pcs以上,這造成
我們的損失很大,他不固定時候會買。」等語,可知原告公
司確實因底價比不上被告盈豐公司,而無法取得 MAXLEADER
公司之訂單。
⒉又依財政部臺北關稅局(下稱臺北關稅局) 101年5月7日北
普遞字第1011009833號函檢送被告盈豐公司出口予MAXLEADE
R公司之出口報單顯示,MAXLEADER公司在96年10月至97年 2
月間,單次大都採購約 0000-0000支左右,且在被告等不法
取得原告公司進價、封裝、銷貨等營業秘密資料後,即96年
10月間突然接獲 MAXLEADER公司各5000支(96年10月3日)、
7000支(96年10月19日)之大單,單月更有共計 15800支爆
量成長之事實。
⒊被告於不法取得原告公司進價、封裝、銷貨等營業秘密資料
期間,銷售予 MAXLEADER公司之訂單金額合計89,512,650元
(依臺北關稅局檢送被告盈豐公司出口予 MAXLEADER公司之
出口報單,共81,942支,詳見原告所提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
附表一),此部分為原告所受之損害,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
第1項第1款規定,被告應連帶負賠償之責。
㈣
綜上所述,原告公司損失上開季鴻公司、環友公司、MAXLEA
DER公司之訂單金額合計高達97,603,827元(計算式:6,733
,936+1,357,241+89,512,650= 97,603,827),
惟原告僅
請求被告連帶賠償4千萬元。
四、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第 1項規定,遭他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
害營業秘密時,被害人得依下列二款規定擇一請求:⑴依民
法第 216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
其使用時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使用同
一營業秘密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⑵請求侵害人
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
必要費
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又依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
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
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
,依所得
心證定其數額。被告等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第 1項
規定,應賠償原告損失上開訂單之金額,
退步言之,依商業
會計法第38條,各項會計憑證,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
後,至少保存 5年;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則至少應保
存10年;
本件迄今未滿 5年,被告竟於101年5月17日稱其已
無任何相關會計憑證,顯然違反
上揭規定,無法證明其成本
或必要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 345條規定,被告無正當理由
不提出所
持有文書,法院應認原告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
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但
書規定,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作為其所得利益,
據此被告亦應賠償相同金額。
五、
並聲明:㈠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 4仟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5%計算之利息;㈡願以現金
或無記名有價證券供
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六、對於被告
抗辯之陳述:
㈠原告公司於97年度營業額 563,372,051元,較96年度營業額
945,890,161元相比,減少了營業額382,518,110元,原告97
年度 10、11、12、1、2、3月份較96年度相同月份之營業額
均下滑至少一半以上,其中97年 1、2、3月份之下滑比例各
約為 38%、65%、68%,足見原告確實因被告王怡凱等人利用
原告進價、封裝、銷貨等營業秘密資料,以高價向供應商爾
必達公司搶購原料晶圓、以低價向原告客戶爭取訂單,致原
告受有損害。
㈡被告於101年6月1日民事
陳報狀辯稱本件
系爭DDR 1G SODIMM
商品,國內尚有多家公司生產販售,絕非原告所稱只有
兩造
公司生產
云云,並非事實。市場上同規格產品IC(顆粒)僅
有原告與被告盈豐公司使用 CSP花架結構封裝,封裝及測試
成本才有辦法壓低,此外再無其他公司採用相同封裝方式,
自無其他公司以此方式生產相類似產品,此由另案證人詹鈞
傑於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451號刑事案件證稱:「
(辯護人王迪吾律師問:相同晶圓在臺灣每個月的供貨量大
約多少?)一般而言,這個產品類別會拿晶圓的用途,我賣
給泰特是因為他們有自己的封裝,他們拿這個產品會比市場
價格高,才會去拿晶圓,晶圓有行情的價錢,以剛才說的SO
DIMM這個產品其實賣價不高,但是泰特有他們自己的封裝,
可以在市場找到比較特殊的產品,所以他們價格會比較高。
我可以賣得客戶不超過三家。」等語即明,而其他公司之產
品則係採用 BGA錫球封裝,相較於兩造使用之封裝方法,該
等產品之封裝及測試成本為高,因而採用 BGA錫球封裝之產
品售價較高。兩造間之產品價格相較其他封裝方式產品,為
原料相同、封裝方式類似且相
對價格較接近之產品,兩者方
具有直接競爭之關係,此稍向海關調查所舉創見、威剛…等
公司同時期之報價,即可得知均較兩造為高即明。又若兩造
間不具有此等直接、激烈競爭之關係,何以被告等需如此大
費周章,不惜犯罪收買原告公司員工,竟只為取得
彼等所認
為不具價值之資料?所言顯然與常理相違甚明!
㈢依被告盈豐公司與 MAXLEADER公司之交易量,本來就是下跌
的,如果沒有拿到原告公司之資料,並利用該等資料去做價
格上的競爭,交易量會下跌的更多,被告盈豐公司之損失會
更大,被告所提為何原告公司不降價競爭,是因為原告公司
不會做虧本的生意,只是利潤比較少而已。又被告辯稱其於
96年10月起至97年2月止之1G產品銷售量僅有47200支云云,
並非事實,其中96年10月經計算應為 11900支(49、52、54
、55、59)短少3100支,96年12月應為9033支短少2033支(
56、58、61、62),97年1月應為10080支短少80支,以上共
短少5213支應加回,此時間被告至少銷售52413支
而非47200
支,足見被告所述顯有不實。
㈣又被告盈豐公司所取得者非僅原告公司1G產品之資料,被告
等係以完全複製原告公司電腦資料庫之方式取得,所取得者
乃全部產品之進、銷、存貨資料,對於 512MB產品之銷售自
然亦有相同之不法侵害,何需
予以扣除?原告主張之事實,
1G產品不過為其中之一種較為主流之產品而已(此由同時期
被告盈豐公司銷售總數為81942支,1G產品為52413支,但其
他記憶體較小如512MB等之產品數為29529支,超出約一倍即
明),原告並未拋棄其他產品損害之請求,自當無須扣除。
貳、被告均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並陳明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
保聲請
宣告免為假執行,其等抗辯
略以:
一、被告楊依芳、王怡凱部分:
㈠原告公司並未受有任何損害,不符損害賠償之要件:
⒈依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100年度台上字第1716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 145號判決意旨
及張靜著「侵害營業秘密之損害賠償」,原告主張營業秘密
遭被告等不法侵害而受有損害,自應先舉證證明其實際上受
有損害,且損害之發生與被告等之侵害行為間有相當
因果關
係存在,被告等始須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被告王怡凱
始終未閱讀、使用系爭電磁紀錄作為商業競爭工具,且國內
不只兩造公司生產系爭DRAM產品,而無法完成交易之原因繁
多,原告應就其未取得訂單與被告取得電磁紀錄間有何因果
關係,負舉證之責。
⒉被告未使用系爭電磁紀錄作為商業競爭工具,且依
刑事訴訟
法第 500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所認
定之判決為據。本件原告公司並無任何利益受損,為本院98
年度訴字第 432號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
嗣經臺灣高等法
院99年度上訴字第2451號刑事判決再度認定,原告公司現實
上並未受有經濟上之損害,不符合損害賠償之要件。
⒊又依民法第 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
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
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
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另
依最高法院 100年度台上字第1838號判決意旨,所失利益,
固非以現實有此具體利益為限,惟該可得預期之利益亦非指
僅有取得利益之希望或可能為已足,尚須依通常情形,或依
已定之計畫、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有客觀之確定性,始得
稱之。原告並未證明其於何時、何筆訂單,以多少數量、價
格,與季鴻、環友、 MAXLEADER等公司報價?被告盈豐公司
何筆訂單與原告同時為報價?報價如何比原告低?況且報價
僅是啟動雙方議價之開始,報價高低並非成交
與否之必然條
件,銷售價格之決定,另與成本、利潤等經營策略有關,原
告既未舉證和季鴻、爾必達等公司原已定有交易計畫,兩造
產品於市面上亦非不二價交易,原告應證明報價低者必接獲
訂單,報價高者必失去訂單之因果關係,否則即難以此推論
有獲利或有損失。況購買者常會以其他商家報價較低為由,
作為議價手段,被告盈豐公司亦常遭客戶先以報價過高,爭
取降價空間,然後才成交,但事後發現先前報價並未過高,
且成交價必須擔負盈、虧結果,任一廠商均以壓低成本來求
取獲利空間,而非以他人報價資訊獲利,低價競爭通常只是
虧損的開始,而非獲利之結果。另市場上生產相同DRAM商品
者非僅兩造公司,國內生產販售本件系爭 DDR 1G SODIMM產
品之業者,尚有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勁永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創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勝
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智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勤茂資通股
份有限公司、御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TAREX公司、SYNAGE
TECHNOLOGY CORPORATION等公司,即便是生產 CSP封裝之SO
DIMM產品之業者,亦仍有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且另案證
人潘淑娥亦於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451號刑事案件
中證稱季鴻公司之採購對象至少超過 5家等語,則原告主張
若非被告公司即可向前開公司取得訂單云云,
尚非客觀確定
,亦非依一般通常情形,即當然可得該預期利益,依前開最
高法院見解,自
難認有何所失利益,原告之請求
難謂有據。
⒋又DRAM產品價格變化迅速,即使被告取得電磁
記錄,亦無法
用以判斷原告公司今日下單價格,不致使原告公司受有損害
,此有另案證人潘淑娥於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451
號刑事案件中證稱:「(DRAM產品價格變化是如何?是每天
都會變化還是每月?)應該是說每分鐘都會變化。(如果給
你前一兩個月產品報價是否有參考的價值?)…但是參考只
是閒聊,一個產品可能年初是 100元美金,到了年尾變成10
元美金。很難作為一兩個月的銷售標準。」等語,另案證人
王友泉於該案亦證稱:「(DRAM產品價格變動如何?)年初
大概美金 2元,現在只有美金5毛5,每天都會變動,就像期
貨產品一樣。」等語,原告既未舉證亦未合理說明為何使用
系爭電磁紀錄即可依上個月的報價得知 1個月後原告之報價
為何?如何一有紀錄即有所得利益?因果關係為何?,則本
件系爭電磁紀錄縱由被告取得,亦無法致原告公司受有任何
損害。
⒌原告雖援引營業秘密法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
定,認定其損害存在,惟營業秘密法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
222條第2項僅係賠償範圍、數額如何計算之規定,並非認定
損害存在之標準。原告迄今只指述損害可能性,並未具體指
出有何筆訂單?報價多少?與被告盈豐公司價差多少?客戶
因而棄原告改向被告盈豐公司購買,難謂「已證明受有損害
」,依前開說明及最高法院見解,原告應先證明已生損害,
即原告實際上確有損害存在,且該損害與被告之行為間有因
果關係後,始有依前開條文計算賠償範圍之餘地。即原告如
未舉證證明被告有使用原告之營業秘密,或原告並未舉證證
明其所受之損害,或被告之行為並未使原告因之受有何損害
,均應為原告敗訴之判決(參張靜著「侵害營業秘密之損害
賠償」)。
㈡被告從未利用本件電磁紀錄向季鴻、爾必達等公司搶單、搶
料,分述如下:
⒈關於季鴻公司部分:
⑴被告盈豐公司與季鴻公司並無交易往來,季鴻公司以多少
價格與其他公司詢價交易,均與被告盈豐公司無關,此有
另案證人潘淑娥於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451號刑
事案件中證稱:「季鴻公司沒有向盈豐公司購買過DRAM產
品」、「我們公司的採購對象至少超過 5家」,及季鴻公
司100年4月13日函載明:「本公司於96、97年間並無與盈
豐公司有任何交易」等語足資證明。
⑵原告所述之「季鴻向 MAXLEADER公司購買之產品」、「歐
美同封裝產品」,是否即為被告盈豐公司出產之產品,原
告並未舉證
以實其說,且季鴻公司100年4月13日回函及另
案證人潘淑娥於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451號刑事
案件中證稱:「季鴻公司不知道 MAXLEADER公司產品之製
造商為誰。」等語,均無法證明季鴻公司向 MAXLEADER公
司購買之產品為被告盈豐公司之產品。
⑶另案證人黃啟芳於本院98年度訴字第 432號刑事案件中證
稱:「(你說美國一個馬先生有反應,在2006年有向你反
應, 大約幾月他向你反應?)我印象中是96年 7、8月時
。」、「(你剛說 MAXLEADER的馬先生跟你反應,你們公
司的資料可能被外露,那個時間點是在96年7、8月?)假
如我沒有記錯的話,是在7、8月的時候。」、「(再跟你
確認一次,你剛提到MAXLEADER的馬先生是否是在96年7、
8 月時提到這件事情?)是。」等語,然楊志偉係於96年
10月份才開始交付電磁紀錄,兩者之間顯然並無關係。
⑷原告公司副總黃啟芳代表原告公司製作之「泰特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業務損失報告」及其附件,均為原告單方面提出
之陳述書面與自列數額之表格,且內容俱屬臆測之詞,不
足為證,況證人黃啟芳關於原告公司損害之證述,或屬傳
聞他人所得、或屬個人意見、推測之詞,均不足為證。
⒉關於環友公司部分:
⑴於楊志偉交付原告公司進、銷、存貨等營業秘密資料予被
告等之期間(即96年10月至97年 2月間),環友公司與被
告盈豐公司、德國 CSX公司均無交易之事實,此有環友公
司100年4月11日、100年12月7日函,及另案證人王友泉於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451號刑事案件中證稱:「
(97年1、2月是否有向盈豐公司進貨?)都沒有。」、「
(是否從96年10月開始就沒有進貨過了?)是的,到97年
3月才有進貨。」等語為證。
⑵原告所提email僅有原告公司向CSX公司報價之內容,並無
被告盈豐公司同時亦向 CSX公司或環友公司報價之內容,
實則被告取得系爭電磁紀錄期間,與環友公司、德國 CSX
公司均無交易事實,已如前述,原告之指訴顯屬子虛。
⑶原告於準備㈦狀主張環友公司在被告等取得原告上開資料
期間,向被告盈豐公司進貨轉售CSX公司合計1,357,241元
(計算式: 493,434+392,639+392,639)云云,顯係將
案發後即97年3月以後之出貨資料誤植算入。
⒊關於創價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創價公司)部分:
依創價公司函覆之資料,被告盈豐公司於97年10月前未曾與
創價公司報價或交易。
⒋關於永采科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采公司)部分:
依永采公司函覆之資料,被告盈豐公司於96、97年間未曾與
永采公司報價或交易。
⒌關於CSX、悅群、Green-House公司部分:
依弘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函覆之資料,並無盈豐公司向 CSX
、悅群、 Green-House公司進、銷貨之記錄,被告盈豐公司
於96、97年間未曾與CSX、悅群、Green-House公司報價或交
易。
⒍關於爾必達(ELPIDA)公司部分:
被告盈豐公司自96年 6月起即有向爾必達公司之代理商翶昇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翶昇公司)進貨 Wafer 512M Good Die
品項之事實,故與有無取得本件電磁紀錄無關,況依翶昇公
司之函覆資料,被告盈豐公司於96年10月取得系爭電磁紀錄
後,被告盈豐公司向翶昇公司進貨量非但減少,平均採購單
價亦降低,於96年11月至97年 1月間雙方甚至全無交易事實
,顯無原告所述利用系爭電磁紀錄,大量、高價搶料之行為
。又依另案證人詹鈞傑於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451
號刑事案件中證稱:「(問:爾必達公司在台灣有幾個代理
商?)爾必達公司的代理商有四家以上。」等語,是爾必達
公司在臺灣共有4家以上之代理商,翶昇公司僅為其中1家,
不論原告公司或被告盈豐公司之規模,都不可能高價搶下爾
必達公司之全部原料,也不可能因對方購買一部分原料即導
致自己買不到,原告主張自96年11月起即無法自爾必達公司
取得貨源云云,
顯然無據。
㈢依臺北關稅局函覆資料,被告盈豐公司與 MAXLEADER公司就
本件系爭 DDR 1G SODIMM產品之交易,並無原告所稱暴量增
長之情形,於96年10月至97年2月間,總計僅有47200支,並
非原告所述之 81942支。原告所述之交易量係將被告盈豐公
司與 MAXLEADER公司間,與本件無關之全部其他產品交易一
併計入(不限於 DDR 1G SODIMM),所述「96年10月間突然
接獲各5000支、7000支大單,單月更有共計 15800支暴量成
長」云云,係以其他產品(與本件無關之Long DIMM 1G、51
2MB 等產品)交易灌水而得之數據,均不實在。實則,被告
盈豐公司與 MAXLEADER公司於96年10月(被告楊依芳、王怡
凱取得本件電磁紀錄)以後之交易量,並未有所增長,甚至
於96年12月、97年2月,交易量更只有96年9月(取得本件電
磁紀錄前)之一半,
足證被告等絕無利用取得之電磁紀錄從
事商業競爭之行為,原告公司並無損害。
㈣原告公司營業額下滑與被告無關:
⒈從事相同DRAM產業之創見、威剛、勁永等公司及被告盈豐公
司,97年度營業額均較前年度大幅跌落,足證原告公司97年
度營業額下滑實係DRAM產業景氣不佳所致,與被告取得電磁
紀錄無關,且被告96年10月取得電磁紀錄後,盈豐公司營業
額並未因此增加,甚至呈現下滑走勢,更可證明被告並無利
用電磁紀錄搶單搶料之行為。
⒉另依季鴻公司陳報之交易資料,季鴻公司向原告公司購買DD
R333 1GB w/64*8 16C so-dimm之交易價格,於96年8月至12
月間每條售價為美金42至49元不等,然97年 3月以後每條售
價卻跌落至美金30元左右,至97年下半年每條售價更只剩美
金20餘元,與96年相較已腰斬一半,足證原告公司97年度營
收滑落實係DRAM產品價格下跌所致,與被告無關。
二、被告黃奕忠部分:
㈠被告黃奕忠於本案僅為修復電腦,從未與楊志偉接觸,對楊
志偉是否有取得原告公司資料、該資料內容為何等均不知情
,所涉本件刑事部分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4
51號判決無罪確定,該判決認定「…電腦內所存之資料究係
何物,黃奕忠並不知悉…不能據此
推定黃奕忠有與王怡凱、
楊志偉、楊依芳共謀推由楊志偉去竊取泰特公司的進銷存資
料…」,故被告黃奕忠自無原告主張之
共同侵權行為。
㈡關於原告所提之產品封裝部分,該封裝專利是屬於韓國海力
士公司,並不是很特別的技術,幾乎所有封裝廠都能生產出
這種IC。
三、被告盈豐公司部分:
依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086號判決意旨,民法第 188條
第 1項所定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以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
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始有其
適用。倘係受僱人個人之犯罪行
為而與執行職務無關,即與該條規定之要件不合。原告以被
告楊依芳、王怡凱、黃奕忠盜取原告公司之電腦資料,主張
被告盈豐公司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負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
任,然此為被告楊依芳等人個人之犯罪行為,並非利用執行
盈豐公司職務上之機會,或與執行盈豐公司職務之時間、處
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依前開最高法院見解,自難認係「執
行職務」,而與被告盈豐公司無關,原告依民法第188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盈豐公司與被告楊依芳、王怡凱、黃奕忠
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於法不合,
委無可採。
四、被告楊德勝部分:
㈠依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627號判決意旨,僱用人藉使用
受僱人而擴張其活動範圍,並享受其利益,故民法第 188條
第 1項乃規定,僱用人對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
人權
利時,與受僱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被告王怡凱、黃奕忠
、楊依芳契約上、客觀上、事實上,均係為被告盈豐公司服
勞務而受被告盈豐公司指揮監督者,被告盈豐公司藉使用受
僱人王怡凱、黃奕忠、楊依芳等人而擴張其活動範圍,並享
受其利益,被告盈豐公司方屬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規範之「
僱用人」。至被告楊德勝不僅契約上非王怡凱等人之僱用人
,客觀上、事實上王怡凱等人亦非為被告楊德勝服勞務而使
被告楊德勝享受其利益,故亦不具備事實上僱傭關係,被告
楊德勝不屬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僱用人」甚明。
㈡原告引用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1663號判例,認為被告楊德
勝亦為被告楊依芳、王怡凱、黃奕忠之僱用人,須共同依民
法第188條第1項對原告負連帶賠償責任云云。惟細繹該判例
內容:「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謂受僱人並非僅限於僱傭契約
所稱之受僱人,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
督者,均係受僱人。」,旨在闡明僱用人侵權責任,不以當
事人間存在僱傭契約為限,而應擴張至事實上僱傭關係,但
該則判例並非表示凡具有指揮監督權限之人,均為民法第18
8條第1項所稱之僱用人,此依其文義「『客觀上被他人使用
,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觀之,仍需客觀上使用他人
為其服勞務,並具有指揮監督權者,方屬該條所欲規範之「
僱用人」,始符合前述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範目的:「僱
用人藉使用受僱人而擴張其活動範圍,並享受其利益」。被
告楊德盛並非民法第188條第1項「僱用人」,無依該條負連
帶賠償責任之餘地,原告主張,尚非可取。
參、查被告王怡凱、楊依芳、黃奕忠均曾任職於原告公司,並於
離職後轉至被告盈豐公司工作,分別擔任總經理、總經理特
別助理、副總經理之職,且被告盈豐公司與原告公司均為從
事DRAM記憶體零件之製造及買賣,兩者間具有市場競業關係
。又被告楊依芳依從被告王怡凱之指示,於96年7、8月間與
任職於原告公司擔任電腦工程師、負責電腦及網路管理維修
職務之楊志偉取得聯繫,告知如能提供原告公司關於產品原
料進價、封裝、銷貨等相關資料,每月可得3,000元之酬勞
。楊志偉遂於96年10月間至97年2月間,每月1次,與被告王
怡凱、楊依芳共同基於竊取原告公司電腦電磁紀錄之故意,
由楊志偉利用職務之便進入原告公司電腦伺服器內,將關於
產品原料進價、封裝、銷貨之客戶名稱、品名、價格、數量
等電磁紀錄資料庫複製至電腦或隨身碟後再交付予被告楊依
芳、或將上開電磁紀錄資料庫複製後再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
檔案予被告楊依芳,並領取每月3,000元之酬勞。嗣於97 年
2月下旬,楊志偉以電子郵件傳送上開資料之行為經原告公
司所察覺,原告公司始得悉上情。楊志偉及被告王怡凱、楊
依芳、黃奕忠因上揭犯行,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32號刑
事判決論以背信未遂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2
年,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及有期徒刑6月,如易
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其中楊志偉部分因未上訴而確定,
被告王怡凱、楊依芳、黃奕忠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
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451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改以妨害
電腦使用罪分別判處被告王怡凱、楊依芳有期徒刑1年6月、
1年,被告黃奕忠則改判無罪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
有原告所提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451號刑事判決附
卷
可參,且經本院核閱本院98年度訴字第432號刑事案件偵
審卷宗無誤,
堪信屬實。
肆、兩造爭執之事項:
一、原告之營業利益是否受有損失?如有損失,損失金額為何?
與被告王怡凱等人所為妨害電腦使用之侵權行為之間有無因
果關係?
二、原告請求被告王怡凱、楊依芳連帶賠償4仟萬元,有無理由
?
三、被告黃奕忠是否應負
共同侵權行為人之連帶賠償責任?
四、被告楊德勝、盈豐公司是否應負僱用人及法人之
侵權行為責
任?
伍、
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關於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
請求權,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
要件,若絕無損害亦即無賠償之可言,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
363 號判例意旨
可資參照。次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成
立,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
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 481號判
例意旨參照)。又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乃係行為人之行為所
造成之客觀存在事實,依
經驗法則,可認通常均可能發生同
樣損害之結果而言,如有此同一條件存在,通常不必皆發生
此種損害之結果,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即無相當因果
關係(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第154號、90年度台上字第772號
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
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 277條前段規定甚明。原
告主張被告楊依芳、王怡凱等人不法取得原告公司之進價、
封裝、銷貨等相關資料後,據以高價向供應商爾必達公司搶
購原料晶圓、以低價向原告客戶爭取訂單,致原告公司受有
高達97,603,827元之營利損失云云,自應由原告就就上開損
害之發生、責任原因事實及兩者間存有相當因果關係等成立
要件負舉證之責,
合先敘明。
二、現就原告主張受有高達97,603,827元之營利損失是否有據,
論述如下:
㈠關於季鴻公司之訂單部分:
⒈原告主張在被告楊依芳、王怡凱等人取得原告公司之進價、
封裝、銷貨等相關資料之前,季鴻公司均係向原告公司進貨
,但在被告等取得該等資料期間,因被告盈豐公司之報價較
原告低,季鴻公司透過 MAXLEADER公司改向被告盈豐公司下
訂單,該等訂單金額合計6,733,936元(計算式:3,003,800
+1,062,758+227,734+983,219+1,456,425= 6,733,936
),致原告未能獲得該等訂單,而受有損失云云。
⒉原告固以其公司業務副總黃啟芳於本院98年度訴字第 432號
刑事案件證稱:「…在2007年的時候,美國 Maxleader的馬
先生打電話告知我最近的價格與市面上王怡凱的售價有些差
距,他更直接的表明王怡凱了解本公司所有的一舉一動,含
價格及數量,他懷疑本公司是否有將這些業務資料外漏出去
,也由於馬先生的告知,我便請本公司管理部開始做內部的
稽核…並發現是楊志偉用他的帳號把公司的這些機密傳給楊
依芳…我在預估根據這部份上面有載明,部分客戶長期沒有
下單,並直接告知說盈豐科技的價格比我們低, Maxleader
有證實說我們其中一個大客戶Kingston金士頓的單子,我們
的價格由於底價都一直比不上盈豐,所以比價以後,我們都
沒有辦法拿到這個單,這個單的數量每次都是2000至3000pc
s 以上,這造成我們的損失很大,他不固定時候會買。…季
鴻有直接跟我證實,他有透過美國 Maxleader買到盈豐公司
的產品,而且當時盈豐的價格比泰特低,所以他只有幾筆小
單,因為急著要賣出去,所以小單的部分才跟我們買。」等
語(詳見原證7本院刑事庭98年度訴字第432號99年2月2日審
判筆錄,下同),主張被告盈豐公司以低於原告之報價向原
告客戶爭取客戶訂單云云。惟依黃啟芳於同案證稱:「(問
:你說美國一個馬先生有反應,在2006年有向你反應,大約
幾月他向你反應?)在我印象中是96年7、8月時。」、「(
問:你剛說 Maxleader的馬先生跟你反應,你們公司的資料
可能被外露,那個時間點是在96年7、8月?)假如我沒有記
錯的話,是在7、8月的時候。」、「(問:按照楊志偉的陳
述,他是從96年10月才開始交你們公司的資料給盈豐公司?
)因為那個時候,我們曾經懷疑過是我們的封裝廠,至少把
我們量的資料告知盈豐,因為我們的封裝廠都是在同一家封
裝廠,所以當初是從封裝廠這邊的部分去了解…」、「(問
:你的意思是你們公司一開始就懷疑其他的同事洩漏資料?
)第一次是懷疑我們的代工廠,接下來才是從我們內部去做
。那時本公司陸續也有員工離職,這些離職員工也都是轉任
到盈豐公司上班,所以說其實很多東西的商業機密,我不知
道,搞不好那時候也有流失一些。因為從頭到尾,從我們公
司離職轉任至盈豐公司上班的至少有8-10人,我覺得說當初
這是一個有計畫性的做法。」、「(問:再跟你確認一次,
你剛提到 Maxleader的馬先生是否是在96年7、8月時提到這
件事情?)是。」等語(詳見原證 7),足見縱使黃啟芳所
述美國 Maxleader公司之馬姓負責人曾於96年7、8月間告知
伊,被告王怡凱了解原告公司之所有動靜,包含報價及數量
等,原告公司資料可能外洩
等情屬實,然其時間點尚早於本
件楊志偉於96年10月至97年 2月間將原告公司之進價、封裝
、銷貨等相關資料交付予被告楊依芳之侵權行為,無從認定
二者間有何關聯。
⒊又依季鴻公司99年9月24日開具之證明書(詳見原證4)所載
:「立書人特此證明就DDR 1G 333 MHz SO-DIMM(品名)曾
於民國96年10月間,曾向泰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
詢價,茲因歐美之同封裝產品報價相對低於泰特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之報價,故改向歐美進口,此詢價流程為本業界正常
採購程序。」等語,可知季鴻公司於96年10月間因歐美之同
封裝產品報價相對低於原告,故季鴻公司改向歐美進口,惟
該「歐美之同封裝產品」是否即為被告盈豐公司之產品,尚
有疑義。經本院進一步函詢季鴻公司,其於96、97年間自被
告盈豐公司直接買入、或自代理商 MAXLEADER公司間接買入
,由被告盈豐公司所生產之 DDR 1G SODIMM產品之歷次交易
數量、單價為何?據覆稱:「〈一〉本公司於96、97年間並
無與盈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有任何DDR 1G SODIMM之交易。
〈二〉針對本公司購買MAXLEADER公司供應之DDR 1G SODIMM
,基於同業習慣並不會告知產品生產工廠,所以本公司並不
瞭解此產品原始製造工廠是那家廠商。〈三〉有關於報價本
公司皆以電話聯絡,針對產品功能規格符合,取決價格低的
供應商為交易對象,無保留報價資料。」等語,有季鴻公司
100年4月13日季字第100001號函附卷
可憑,
核與季鴻公司總
經理潘淑娥於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451號刑事案件
證稱:「(問:季鴻公司從創立到現在是否有向盈豐公司購
買DRAM產品?)並沒有。」、「(問:季鴻公司是否有向盈
豐公司詢價過DRAM產品?)有的。」、「(問:是在什麼時
候向盈豐公司詢價過這個產品?)時間不太記得,我們一直
都沒有跟他們做到生意。」、「(問:季鴻公司在民國96年
10月份向美國 MAXLEADER進口DRAM產品?)時間不能確定,
但是我們一直有向這家公司有生意上的往來。」、「(問:
DDR 1G 333 SODIMM DRAM產品供應商有哪幾家?)就我們公
司採購的對象來說,至少超過五家。」、「(問:美國這家
公司產品來源是否知道?)我的供應商不可能告訴我他的製
造商是誰。」等語相符(詳見被證 9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
訴字第2451號 100年11月22日審判程序筆錄,下同),足見
季鴻公司亦不知悉其向美國MAXLEADER公司進口之DDR 1G SO
DIMM產品之製造商為何人,並無法證明該「歐美之同封裝產
品」即為被告盈豐公司之產品。
⒋至原告公司業務副總黃啟芳於本院98年度訴字第 432號刑事
案件證稱:「…季鴻有直接跟我證實,他有透過美國Maxlea
der買到盈豐公司的產品…」等語(詳見原證7),核與上開
季鴻公司函文所載「本公司並不瞭解此產品原始製造工廠是
那家廠商」及季鴻公司總經理潘淑娥證稱:「我的供應商不
可能告訴我他的製造商是誰。」等語不符,況黃啟芳為原告
公司之高級主管,關係密切,其證詞本難期公平,非無偏頗
之疑,尚難僅憑其上開言論即認定該「歐美之同封裝產品」
為被告盈豐公司之產品。
⒌綜上,季鴻公司於96年10月間雖因歐美之同封裝產品報價相
對低於原告,而改向歐美進口,惟依原告所提之證據及本案
相關之卷宗資料,始終無法證明該「歐美之同封裝產品」即
為被告盈豐公司之產品,原告主張被告盈豐公司以低價搶單
,致原告公司未能接獲上開季鴻公司之訂單,而受有該等訂
單金額合計6,733,936元之商業利益損失,
尚難憑採。
㈡關於環友公司向被告盈豐公司進貨後再轉售予德國 CSX公司
之訂單部分:
⒈原告主張在被告楊依芳、王怡凱等人取得原告公司之進價、
封裝、銷貨等相關資料,因被告盈豐公司之報價低於原告公
司,故環友公司改向被告盈豐公司進貨,再銷售予德國 CSX
公司,該等訂單金額合計1,357,241元,(計算式:493,434
+392,639+392,639= 1,357,241),致原告未能獲得該等
訂單,而受有損失云云。
⒉原告固以原告公司業務副總黃啟芳於本院98年度訴字第 432
號刑事案件證稱:「…還有我這邊另外有一個我請我同事與
CSX往來的email可證實說我們有做一個報價的動作,在emai
l裡面,CSX有要求我們報價2K的數量,本公司的報價是48元
。…告證10是當初王怡凱email回給張總經理的報價,他的
價格是47.2元,我這邊有整理出我們裡面的價格,我們實際
當日平均的價格是48.41元,所以顯然較低。在12月的時候
,我們這邊也有CSX的一張訂單,是1K 49元,這是實際銷售
的,假如以這樣來比較的話,王怡凱12月的單價是48.5元。
」等語(詳見原證7),主張被告盈豐公司以低於原告之報
價向原告客戶爭取訂單云云。惟依環友公司所提其於96、97
年間自被告盈豐公司購入DDR 1G SODIMM產品並轉賣予德國C
SX公司之歷次產品進貨明細表,環友公司於96年9月20日起
至97年3月4日之期間,並無向被告盈豐公司買入DDR 1G SOD
IMM產品再轉賣給CSX公司之交易紀錄,有環友公司100年4月
11日環稅字第10001號函附96、97年產品進貨明細表附卷可
參。又環友公司董事長王友泉於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
第2451號刑事案件證稱:「(問:97年1、2月是否有向盈豐
公司進貨?)都沒有。」、「(問:是否從96年10月開始就
沒有進貨過了?)是的。到97年3月才有進貨,…」等語(
詳見被證9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99年度上訴字第2451號100年
11月22日審判程序筆錄,下同),足見被告盈豐公司於被告
楊依芳、王怡凱等人取得原告公司之進價、封裝、銷貨等相
關資料期間(即96年10月至97年2月),並未銷售DDR 1G SO
DIMM產品予環友公司,供其轉售予德國CSX公司。
⒊至環友公司雖於97年3月5日、97年3月21日、97年3月28日向
被告盈豐公司購入DDR 1G SODIMM產品轉售德國CSX公司,惟
楊志偉最後一次交付原告公司之進價、封裝、銷貨等相關資
料予被告楊依芳係於97年2月間,旋於97年2月22日遭原告公
司發現其等所為上開不法行為(詳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
署97年度偵字第1829號卷第36、37頁),距離環友公司於97
年3月5日及同年月21日、28日向被告盈豐公司買入DDR 1G S
ODIMM 產品,期間已相距14日、30日、37日之久,
參酌季鴻
公司總經理潘淑娥於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451號刑
事案件證稱:「(問:DRAM產品價格變化是如何?是每天都
會變化還是每月?)應該是說每分鐘都會變化。」、「(問
:如果給你前一兩個月產品報價是否有參考的價值?)參考
絕對會有,但是參考只是閒聊,一個產品可能年初是 100元
美金,到了年尾變成10元美金。很難作為一兩個月的銷售標
準。」、「(問:有關DRAM產品產業是否有報導可以提供前
一兩個月的報價?)有些網站上面會提供。」等語、環友公
司董事長王友泉於同案證稱:「(問:DRAM產品價格變動如
何?)年初大概美金 2元,現在只有美金5毛5,每天都會變
動,就像期貨產品一樣。」、「(問:你們在哪個地方可以
查到DRAM產品價格變動的情形?)一般DRAM有公信力的網站
名稱為DRAMEXCHANG。」等語(詳見被證9)、原告公司法定
代理人張弘立於本院98年度訴字第 432號刑事案件證稱:「
(問:貴公司產品銷售單價的變化,多久會出現一次?)銷
售產品單價兩三天變動一次,甚至更快,也可能早上下午就
有變化,但是此情況不多。」、「(問:你們公司的產品價
格一定是兩三天變動一次嗎?)對,市場趨勢就是如此。」
、「(問:變動幅度多大?)以過去的經驗在5%以內。」等
語(詳見本院98年度訴字第432號98年8月18日審判筆錄)、
原告公司業務副總黃啟芳於同案證稱:「就是因為市場價格
在跌,所以我才會說我以低於市場5%的價格殺出。」、「12
月,12月底就開始跌價了。」、「(問:你手上有無97年 2
、 3月的均價?)沒有,我記得那時候市場在跌價,所以會
比較低。」等語(詳見原證 7),足見DRAM產品價格並非平
穩,價格波動甚大,且自96年12月起開始跌價。本院審酌楊
志偉於97年 2月間所提供之原告公司進價、封裝、銷貨等相
關資料,距離被告盈豐公司於97年3月5日及同年月21日、28
日所接獲之環友公司訂單,期間已相距約半個月、 1個月之
久,以DRAM產業之報價資訊、訂價策略等更新迅速觀之,尚
難認定被告楊依芳、王怡凱等人取得原告公司上開資料與被
告盈豐公司於97年 3月間所取得環友公司之訂單間,有何相
當因果關係存在。
⒋綜上,被告盈豐公司於被告楊依芳、王怡凱等人取得原告公
司之進價、封裝、銷貨等相關資料期間,並未銷售DDR 1G S
ODIMM產品予環友公司,供其轉售予德國CSX公司,且其於97
年3月5日及同年月21日、28日所接獲之環友公司訂單,亦與
被告楊依芳、王怡凱取得原告公司上開資料之期間已相距約
半個月、 1個月之久,以DRAM產業之報價資訊、訂價策略等
更新迅速觀之,尚難認定二者間具相當因果關係存在。原告
主張被告等於取得原告公司之進價、封裝、銷貨等相關資料
期間,以低於原告公司之報價向原告客戶爭取訂單,致原告
未能接獲環友公司上開金額合計 1,357,241元之訂單,而受
有商業利益之損失,
自屬無據。
㈢關於美國MAXLEADER公司之訂單部分:
⒈原告主張在被告楊依芳、王怡凱等人取得原告公司之進價、
封裝、銷貨等相關資料期間,因被告盈豐公司之報價低於原
告公司,被告盈豐公司於96年10月間接獲 MAXLEADER公司各
5000支、7000支之大單,單月更爆量成長共計 15800支之訂
單,被告盈豐公司於取得原告公司資料之期間,銷售予美國
MAXLEADER公司之訂單金額合計 89,512,650元,此部分均為
原告公司所受之損害云云。
⒉原告固以原告公司業務副總黃啟芳於本院98年度訴字第 432
號刑事案件證稱:「…美國 Maxleader的馬先生打電話告知
我最近的價格與市面上王怡凱的售價有些差距,他更直接的
表明王怡凱了解本公司所有的一舉一動,含價格及數量,他
懷疑本公司是否有將這些業務資料外漏出去,也由於馬先生
的告知,我便請本公司管理部開始做內部的稽核」、「Maxl
eader有證實說我們其中一個大客戶 Kingston金士頓的單子
,我們的價格由於底價都一直比不上盈豐,所以比價以後,
我們都沒有辦法拿到這個單,這個單的數量每次都是2000至
3000pcs 以上,這造成我們的損失很大,他不固定時候會買
。」等語(詳見原證 7),主張被告盈豐公司以低於原告公
司之報價向原告客戶爭取訂單云云。惟本院審酌黃啟芳為原
告公司之受僱人,且目前仍任職於原告公司,其證詞本難期
公平,非無偏頗之疑,且其所為之上開證述「季鴻有直接跟
我證實,他有透過美國 Maxleader買到盈豐公司的產品」等
語,核與上開季鴻公司函文及季鴻公司總經理潘淑娥之證述
內容有所不符,業如前述,原告復未能提出提他相關事證以
實其說,尚難僅憑原告公司業務副總黃啟芳所為之上開言論
,率爾推定被告盈豐公司係因被告楊依芳、王怡凱等人取得
原告公司之進價、封裝、銷貨等相關資料,故能以低於原告
之報價,經由美國代理商 MAXLEADER公司搶走原告客戶之訂
單。
⒊原告另以臺北關稅局 101年5月7日北普遞字第1011009833號
函附被告盈豐公司出口予 MAXLEADER公司之出口報單資料,
主張被告盈豐公司於被告楊依芳、王怡凱取得原告公司之進
價、封裝、銷貨等相關資料期間,與 MAXLEADER公司之交易
有爆量成長之事實云云。惟被告盈豐公司於該等期間(即96
年10月至97年2月),出貨予MAXLEADER公司之DDR 1G SODIM
M產品數量較之前數月並未有增加之趨勢(詳見附表,96年1
月12,122P、2月10,731P、3月5,597P、4月11,102P、5月6,2
92P、6月12,087P、7月11,429P、8月6,000P、9月14,176P、
10月8,900P、11月14,043P、12月7,020P、 97年1月10,080P
、2月7,400P),有臺北關稅局101年5月7日0000000000號函
附出口報單附卷可參,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不
足憑採。
⒋又原告主張被告楊依芳、王怡凱等人係以完全複製原告公司
電腦資料庫之方式取得全部產品之進、銷、存貨等資料,不
限於1G產品,對於 512MB產品之銷售自然亦有相同之不法侵
害,故於計算被告盈豐公司出貨予美國 MAXLEADER公司之產
品數量,自不需扣除1G以外之其他產品云云。惟被告盈豐公
司於96、97年間出貨予美國MAXLEADER公司之產品大多為DDR
1G SODIMM產品,僅少部分Stickers於96年3月間有出貨 70P
,另有LONGDIMM產品,於96年10月有出貨3000P(512M)、3
900P(1G),於96年11月有出貨 5700P(512M),於96年12
月有出貨12000P(256M)、8929P(512M)、1000P(1G),
而SODIMM與LONGDIMM分別為筆記型電腦記憶體及桌上型電腦
記憶體,依原告公司業務副總黃啟芳於本院98年度訴字第43
2 號刑事案件證稱:「…我在買原料的時候,我的原料可以
做成不同的產品,一個是可以做成小封裝的,就是小筆記型
電腦用的,另外一個就是市面上比較常看到的pc用的,但是
pc用的這個,毛利只有2%至3%,這個一半小的也是 20%的毛
利,但今天因為我這個月的庫存銷不出去,所以導致下個月
的原料我已經訂好了,它已經要進來了,所以我一定要把它
做成比較便宜的東西,一樣要把它賣出去,所以我的營業額
為什麼不一定有影響,但是我的毛利的確會有影響,這個是
我只賺3%,那個我賺 20%,最大的差異是在這裡。」等語(
詳見原證 7),可知被告盈豐公司銷售LONGDIMM產品之毛利
甚微,衡情被告王怡凱等人取得原告公司之進價、封裝、銷
貨等相關資料後,
縱有利用該等資料知悉原告成本、預估原
告報價,以利於競價爭取客戶訂單,亦應就市場上之主流商
品、可獲利較高之商品為之,且依黃啟芳上開言論,被告盈
豐公司係因該月份公司之庫存賣不完,下個月的原料又已經
訂好即將要進貨,但存放原料之空間有限,所以只能將庫存
原料拿去做較便宜的商品賣出去,則審酌被告盈豐公司於被
告楊依芳、王怡凱等人取得原告公司之進價、封裝、銷貨等
相關資料期間,對美國 MAXLEADER公司之出貨量有無增加趨
勢之事實時,仍應以利潤較高之主流產品 DDR 1G SODIMM為
主,而毋庸審酌獲利較微之其他產品。
⒌至原告主張被告盈豐公司與 MAXLEADER公司之交易量本來就
是下跌趨勢,如果沒有拿到原告公司之進價、封裝、銷貨等
相關資料,並利用該等資料去做價格上的競爭,交易量會下
跌的更多,被告盈豐公司之損失會更大云云,純屬原告臆測
之詞,且美國 MAXLEADER公司為被告盈豐公司之代理商,被
告盈豐公司出貨予 MAXLEADER公司應屬正常,原告並未舉證
證明被告盈豐公司出貨予 MAXLEADER公司之何筆訂單交易為
被告盈豐公司以低於原告之報價而取得,且與被告楊依芳、
王怡凱等人取得原告上開資料間有相當因果關係,逕以被告
盈豐公司出貨予 MAXLEADER公司之訂單金額合計89,512,650
元為其所受之損害云云,
難謂有據。
㈣關於向供應商爾必達(ELPIDA)公司購買原料部分:
⒈原告另主張被告盈豐公司於被告王怡凱等人取得原告公司進
價、封裝、銷貨等相關資料期間,以高價向供應商爾必達公
司搶購原料晶圓,致使原告公司買不到晶圓而受有損害云云
。
⒉經本院函詢翶昇公司(爾必達公司在臺灣之代理商之一,被
告盈豐公司係向翶昇公司買入爾必達公司出產之晶圓)其於
96、97年間向爾必達公司買入 Wafer 512M Good Die再轉售
予被告盈豐公司之歷次交易數量、單價,依翶昇公司函附之
交易資料,被告盈豐公司於被告王怡凱等人取得原告公司之
進價、封裝、銷貨等相關資料期間(即96年10月至97年 2月
),曾於96年10月31日買入130185pcs、103185pcs、於97年
2月19日買入100194pcs,有爾必達公司100年3月7日EMIT100
-001號函、翶昇公司100年3月11日翶字100-01號函附交易資
料附卷
可稽。而依原告公司業務副總黃啟芳於本院98年度訴
字第 432號刑事案件證稱:「爾必達是日本的一家晶圓製造
商,也是本公司原料供應商之一,本公司從該經銷商悅群那
邊每月固定會取得此原料,用來作為筆記型的記憶體模組,
當初經銷商告知日本供應商每月供貨量為200K,也就是20萬
顆近300K左右,但是由於此原料另有一家競爭廠商也同時希
望取得,因此銷售模式
是以收購價高者得,所以我當時就被
告之有可能,假如對方用更高的價格去收購,本公司就完全
無法獲得任何的原料,因此本公司在11月就無法取得這原料
…」等語(詳見原證 7),因此倘如黃啟芳所述,爾必達公
司每月固定供應之晶圓數量為20至30萬顆,以被告盈豐公司
於96年10月31日買入之晶圓數量合計233370pcs觀之(00000
0pcs+103185pcs ),確實可能導致原告公司於96年11月無
法向爾必達公司買到晶圓,惟此至多僅限於96年11月。
⒊又依悅群公司總經理詹鈞傑於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
2451號刑事案件證稱:「(問:如果買的人多供應是否會成
問題?)其實看價錢,如果價錢好原廠也會出貨,如果有人
去競爭這個價錢,會跟我買晶圓的人不多,做晶圓的人也不
多,以泰特他們封裝來說,應該只有三家晶圓廠可以提供晶
圓給他們去做晶圓的產品。」等語(詳見被證 9),及原告
公司業務副總黃啟芳於本院98年度訴字第 432號刑事案件證
稱:「(問:除了透過悅群公司以外,還有沒有向其他的公
司訂購晶圓?)有,南亞科技。」等語(詳見原證 7),
堪
認可以提供晶圓給原告之廠商至少有 3家,即使原告公司於
96年11月無法透過悅群公司向爾必達公司買到晶圓,然原告
仍可向其他廠商購買晶圓,南亞科技公司亦為原告公司之晶
圓供應商之一,衡情應不致使原告公司受有原料晶圓供應斷
貨之損害,且原告亦未提出任何相關事證證明其因此而受有
實質經濟利益之損失,實無從認定原告公司因此而受有何種
損害。
㈤關於原告公司97年度營業額較96年度營業額下滑部分:
⒈原告公司雖主張97年度營業額為 563,372,051元,較96年度
營業額945,890,161元相比,減少了營業額382,518,110元,
原告97年度 10、11、12、1、2、3月份較96年度之相同月份
之營業額均下滑至少一半以上,其中97年 1、2、3月份之下
滑比例各約為 38%、65%、68%,顯見原告公司因被告楊依芳
、王怡凱等人利用原告公司之進價、封裝、銷貨等相關資料
,以高價向供應商爾必達公司搶購原料晶圓、以低於原告公
司之報價向原告客戶爭取訂單,致原告公司受有損害云云。
⒉惟DRAM產品價格波動相當大,並自96年12月起即開始跌價,
此由前開季鴻公司總經理潘淑娥、環友公司董事長王友泉於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451號刑事案件之證述(詳見
被證9),及原告公司業務副總黃啟芳於本院98年度訴字第4
32號刑事案件之證述(詳見原證 7)即明,則以DRAM產業之
報價資訊、訂價策略等更新迅速觀之,殊難想像楊志偉於96
年10月間至97年 2月間所提供原告公司當月份之進價、封裝
、銷貨等相關資料,竟足以影響原告公司整個97年度之營收
。另依被告所提被告盈豐公司及DRAM產業之其他公司如創見
、威剛、勁永等公司於96、97年間之營業收入(詳見被證 1
、2、3),均自96年12月起營收即開始下滑,
足徵原告公司
之營業額於97年間下滑之主要因素應係DRAM產品價格下跌、
整個DRAM產業景氣均不佳所使然,尚難認定係因被告楊依芳
、王怡凱等人利用原告公司之上開資料,以高價向爾必達公
司搶購原料晶圓、以低於原告公司之報價向原告客戶爭取訂
單,因而致使原告公司營業額受有損害。
㈥關於原告提出之業務損失報告:
⒈原告固提出原告公司業務副總黃啟芳所製作之業務損失報告
(詳見原證 2),主張:⑴原告公司於96年10、11月陸續收
到客戶 CSX、季鴻、MAXLEADER公司、LABWAY及GREEN HOUSE
等公司反應被告盈豐公司之報價比原告公司低,依季鴻公司
負責人所提供之資料顯示季鴻公司自美國 MAXLEADER公司所
買入被告盈豐公司之DDRM 1G 333 SODIMM產品,單價為美金
46.5元及47元,與原告公司於該時期與季鴻公司交易之單價
美金48.5元相比,售價更低,被告盈豐公司之良率較低、製
造成本也較高,不應以如此低的價格銷售產品,足證被告盈
豐公司已充分掌握原告公司之銷售紀錄及單價等資訊;⑵MA
XLEADER公司負責人Bill Ma向原告強調及懷疑原告之代工夥
伴是否有對外洩漏銷售數量及價格,因其於與被告盈豐公司
之交易過程中,發現被告王怡凱竟可以正確告知他原告公司
之銷售量及單價,原告依其質疑開始查訪代工廠及擴大內部
稽核,才查知被告王怡凱與原告公司員工楊志偉勾結竊取資
料之事實;⑶原本透過代銷商悅群公司購買爾必達公司生產
之晶圓發生短缺或無法供貨之情形,代銷商悅群公司表示爾
必達公司每月維持200K至300K左右之供應量,銷售模式則以
價高者得,當時已被告知有廠商以為期 4個月、每月500K之
條件交易,懷疑有廠商以較高價格搶貨,導致原告公司之原
料來源不穩定,且於96年11月就無法再透過悅群公司取得貨
源;⑷以每月500K之晶圓數量,可製造出31250支DDRM 1G 3
33 SODIMM產品,預估被告等人於96年10月至97年2月之犯罪
期間可製造出156,250支,以每支單價美金45元、毛利15%計
算,被告盈豐公司可得獲利34,804,688元,加上原告公司所
流失之訂單,原告絕對損失超過4仟萬元云云。
⒉就原告業務損失報告⑴、⑵部分,關於CSX、季鴻及MAXLEAD
ER公司等公司反應被告盈豐公司之報價較原告之報價低部分
,同上開二㈠、㈡、㈢部分所述,被告盈豐公司於被告楊依
芳、王怡凱等人取得原告公司之進價、封裝、銷貨等相關資
料期間,並未銷售 DDR 1G SODIMM產品予環友公司,供其轉
售予德國 CSX公司;季鴻公司並不知悉、亦無法證明其買入
產品是否為被告盈豐公司所製造生產;黃啟芳所述美國Maxl
eader 公司之馬姓負責人告知原告公司資料可能外洩云云,
其時間點為96年7、8月間,尚早於本件楊志偉於96年10月至
97年 2月間將原告公司之進價、封裝、銷貨等相關資料交付
予被告楊依芳之侵權行為,無從認定二者間有何關聯。另關
於 LABWAY及GREEN HOUSE等公司反應被告盈豐公司之報價較
原告之報價低部分,原告並未提出任何相關事證以實其說,
且依弘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函覆之資料,並無被告盈豐公司
與 GREEN HOUSE公司之交易記錄,尚難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
。
⒊就原告業務損失報告⑶、⑷部分,同上開二㈣所述,被告盈
豐公司於被告楊依芳、王怡凱等人取得原告公司之進價、封
裝、銷貨等相關資料期間(即96年10月至97年 2月),僅於
96年10月31日買入爾必達公司出產之晶圓130185pcs、10318
5 pcs、於97年2月19日買入爾必達公司出產之晶圓100194pc
s,並無為期4個月、每月500K之交易量,且至多僅於96年11
月會影響原告自爾必達公司取得晶圓貨源,然原告公司仍可
向其他晶圓供應商購買晶圓(如南科),並不致於使原告受
有原料晶圓供應斷貨之損害,且原告亦未提出任何相關事證
證明其因此而受有實質經濟利益之損失,實無從認定原告公
司因此而受有何種損害。
㈦綜上,原告始終未能舉證證明其因被告楊依芳、王怡凱等人
取得原告公司進價、封裝、銷貨等相關資料而受有營業利益
損害,亦未證明其主張之損害與被告楊依芳、王怡凱等人所
為妨害電腦使用之侵權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則原告
請求被告等人連帶賠償4千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另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
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
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定有明文。惟法院得依該條項酌定損
害賠償數額者,仍須當事人先舉證證明其確實受有損害,且
此損害與侵害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為前提要件,非謂
當事人
自認受有損害,法院即得任意酌定損害賠償數額。依
上所述,原告就其主張被告盈豐公司以高價向爾必達公司搶
購原料晶圓、以低於原告公司之報價爭取原告客戶之訂單,
致原告公司營業額下降、營業利益受有損失及客戶訂單流失
云云,所舉證據均不足證明其說,且被告楊依芳、王怡凱等
人所為之妨害電腦使用之侵權行為亦不必然造成原告之營業
利益受有損害,本院自無從援引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
定酌定其損害賠償數額。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8條、第184條第1項、第2項、第185條
、第188條及營業秘密法第13條第 1項、民事訴訟法第222條
第 2項規定,請求被告王怡凱、楊依芳、黃奕忠與被告盈豐
公司、被告盈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被告楊德勝等人連帶賠償
4 千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結果之不生影響,
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
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洪佳如
附表:
┌──┬────────┬──────┬─────────────────────┬────┬──┬──────────┐
│編號│ 報 單 號 碼 │日期(民國)│ 次序 / 品項 / 數量 │數量合計│備註│ 單月合計 │
├──┼────────┼──────┼─────────────────────┼────┼──┼──────────┤
│1 │CU/96/57B/10051 │96年1月3日 │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2000 PCE │2020 PCE│2 │1G 333 S.O. 11706 P │
│ │ │ │2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20 PCE │ │ │1G 400 S.O. 400 P │
├──┼────────┼──────┼─────────────────────┼────┼──┤1G 667 S.O. 16 P │
│2 │CU/96/57B/60129 │96年1月4日 │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500 PCE │500 PCE│6 │ │
├──┼────────┼──────┼─────────────────────┼────┼──┤合計 12122 P │
│3 │CU/96/57B/X0296 │96年1月6日 │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500 PCE │500 PCE│8 │ │
├──┼────────┼──────┼─────────────────────┼────┼──┤ │
│4 │CU/96/57B/H0231 │96年1月6日 │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1500 PCE │1500 PCE│19 │ │
├──┼────────┼──────┼─────────────────────┼────┼──┤ │
│5 │CU/96/57B/G0193 │96年1月8日 │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3000PCE │3000 PCE│16 │ │
├──┼────────┼──────┼─────────────────────┼────┼──┤ │
│6 │CU/96/57B/80513 │96年1月8日 │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600 PCE │1051 PCE│7 │ │
│ │ │ │2 DDR 1G 400MHZ SODIMM MODULE 200 PCE │ │ │ │
│ │ │ │3 DDR 1G 400MHZ SODIMM MODULE 200 PCE │ │ │ │
│ │ │ │4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43 PCE │ │ │ │
│ │ │ │5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8 PCE │ │ │ │
├──┼────────┼──────┼─────────────────────┼────┼──┤ │
│7 │CU/96/57B/10173 │96年1月10日 │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2500 PCE │2500 PCE│3 │ │
├──┼────────┼──────┼─────────────────────┼────┼──┤ │
│8 │CU/96/57B/30370 │96年1月16日 │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1000 PCE │1035 PCE│5 │ │
│ │ │ │2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35 PCE │ │ │ │
├──┼────────┼──────┼─────────────────────┼────┼──┤ │
│9 │CU/96/57B/20506 │96年1月23日 │1 DDR 1G 667MHZ SODIMM MODULE 8 PCE │16 PCE│4 │ │
│ │ │ │2 DDR 1G 667MHZ SODIMM MODULE 8 PCE │ │ │ │
├──┼────────┼──────┼─────────────────────┼────┼──┼──────────┤
│10 │CU/96/57B/81020 │96年2月2日 │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87 PCE │90 PCE│13 │1G 333 S.O. 10331 P │
│ │ │ │2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3 PCE │ │ │1G 400 S.O. 400 P │
├──┼────────┼──────┼─────────────────────┼────┼──┤ │
│11 │CU/96/57B/81180 │96年2月7日 │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2000 PCE │2000 PCE│14 │合計 10731 P │
├──┼────────┼──────┼─────────────────────┼────┼──┤ │
│12 │CU/96/57B/10878 │96年2月8日 │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2000 PCE │2000 PCE│9 │ │
├──┼────────┼──────┼─────────────────────┼────┼──┤ │
│13 │CU/96/57B/51313 │96年2月9日 │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1000 PCE │1241 PCE│12 │ │
│ │ │ │2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241 PCE │ │ │ │
├──┼────────┼──────┼─────────────────────┼────┼──┤ │
│14 │CU/96/57B/81337 │96年2月12日 │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1000 PCE │1000 PCE│15 │ │
├──┼────────┼──────┼─────────────────────┼────┼──┤ │
│15 │CU/96/57B/11156 │96年2月15日 │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3000 PCE │3000 PCE│10 │ │
├──┼────────┼──────┼─────────────────────┼────┼──┤ │
│16 │CU/96/57B/11157 │96年2月15日 │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1000 PCE │1400 PCE│11 │ │
│ │ │ │2 DDR 1G 400MHZ SODIMM MODULE 400 PCE │ │ │ │
├──┼────────┼──────┼─────────────────────┼────┼──┼──────────┤
│17 │CU/96/57B/61814 │96年3月7日 │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1000 PCE │1573 PCE│17 │1G 333 S.O. 5096 P │
│ │ │ │2 DDR 1G 400MHZ SODIMM MODULE 500 PCE │ │ │1G 400 S.O. 501 P │
│ │ │ │3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2 PCE │ │ │Stickers 70 P │
│ │ │ │4 DDR 1G 400MHZ SODIMM MODULE 1 PCE │ │ │ │
│ │ │ │5 Stickers ROHS COMPLIANCE 70 PCE │ │ │合計 5667 P │
├──┼────────┼──────┼─────────────────────┼────┼──┤ │
│18 │CU/96/57B/71568 │96年3月12日 │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2000 PCE │2060 PCE│18 │ │
│ │ │ │2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3 PCE │ │ │ │
│ │ │ │3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57 PCE │ │ │ │
├──┼────────┼──────┼─────────────────────┼────┼──┤ │
│19 │CU/96/57B/52877 │96年3月30日 │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2000 PCE │2034 PCE│20 │ │
│ │ │ │2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34 PCE │ │ │ │
├──┼────────┼──────┼─────────────────────┼────┼──┼──────────┤
│20 │CU/96/57B/82511 │96年4月2日 │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2000 PCE │2000 PCE│30 │1G 333 S.O. 11102 P │
├──┼────────┼──────┼─────────────────────┼────┼──┤ │
│21 │CU/96/57B/22168 │96年4月3日 │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1000 PCE │1000 PCE│28 │ │
├──┼────────┼──────┼─────────────────────┼────┼──┤ │
│22 │CU/96/57B/22363 │96年4月11日 │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3000 PCE │3000 PCE│29 │ │
├──┼────────┼──────┼─────────────────────┼────┼──┤ │
│23 │CU/96/57B/53268 │96年4月12日 │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1000 PCE │1093 PCE│21 │ │
│ │ │ │2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93 PCE │ │ │ │
├──┼────────┼──────┼─────────────────────┼────┼──┤ │
│24 │CU/96/57B/53325 │96年4月13日 │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9 PCE │1009 PCE│22 │ │
│ │ │ │2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1000 PCE │ │ │ │
├──┼────────┼──────┼─────────────────────┼────┼──┤ │
│25 │CU/96/57B/83195 │96年4月20日 │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3000 PCE │3000 PCE│31 │ │
├──┼────────┼──────┼─────────────────────┼────┼──┼──────────┤
│26 │CU/96/57B/84229 │96年5月21日 │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3000 PCE │3292 PCE│23 │1G 333 S.O. 6221 P │
│ │ │ │2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50 PCE │ │ │1G 400 S.O. 71 P │
│ │ │ │3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171 PCE │ │ │ │
│ │ │ │4 DDR 1G 400MHZ SODIMM MODULE 71 PCE │ │ │合計 6292 P │
├──┼────────┼──────┼─────────────────────┼────┼──┤ │
│27 │CU/96/57B/33361 │96年5月22日 │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1000 PCE │1000 PCE│34 │ │
├──┼────────┼──────┼─────────────────────┼────┼──┤ │
│28 │CU/96/57B/55198 │96年5月24日 │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2000 PCE │2000 PCE│32 │ │
├──┼────────┼──────┼─────────────────────┼────┼──┼──────────┤
│29 │CU/96/57B/44060 │96年6月7日 │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3000 PCE │3000 PCE│35 │1G 333 S.O. 12068 P │
├──┼────────┼──────┼─────────────────────┼────┼──┤1G 400 S.O. 19 P │
│30 │CU/96/57B/63566 │96年6月12日 │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2000 PCE │2000 PCE│37 │ │
├──┼────────┼──────┼─────────────────────┼────┼──┤合計 12087 P │
│31 │CU/96/57B/23941 │96年6月16日 │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2000 PCE │2021 PCE│33 │ │
│ │ │ │2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2 PCE │ │ │ │
│ │ │ │3 DDR 1G 400MHZ SODIMM MODULE 19 PCE │ │ │ │
├──┼────────┼──────┼─────────────────────┼────┼──┤ │
│32 │CU/96/57B/55814 │96年6月20日 │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2000 PCE │2000 PCE│36 │ │
├──┼────────┼──────┼─────────────────────┼────┼──┤ │
│33 │CU/96/57B/44597 │96年6月22日 │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3000 PCE │3066 PCE│24 │ │
│ │ │ │2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66 PCE │ │ │ │
├──┼────────┼──────┼─────────────────────┼────┼──┼──────────┤
│34 │CU/96/57B/85861 │96年7月5日 │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1000 PCE │1035 PCE│25 │1G 333 S.O. 11128 P │
│ │ │ │2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34 PCE │ │ │1G 400 S.O. 301 P │
│ │ │ │3 DDR 1G 400MHZ SODIMM MODULE 1 PCE │ │ │ │
├──┼────────┼──────┼─────────────────────┼────┼──┤合計 11429 P │
│35 │CU/96/57B/85938 │96年7月7日 │1 DDR 1G 400MHZ SODIMM MODULE 300 PCE │300 PCE│39 │ │
├──┼────────┼──────┼─────────────────────┼────┼──┤ │
│36 │CU/96/57B/86124 │96年7月19日 │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4000 PCE │4094 PCE│26 │ │
│ │ │ │2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43 PCE │ │ │ │
│ │ │ │3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51 PCE │ │ │ │
├──┼────────┼──────┼─────────────────────┼────┼──┤ │
│37 │CU/96/57B/34865 │96年7月25日 │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3000 PCE │3000 PCE│38 │ │
├──┼────────┼──────┼─────────────────────┼────┼──┤ │
│38 │CU/96/57B/15676 │96年7月27日 │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3000 PCE │3000 PCE│27 │ │
├──┼────────┼──────┼─────────────────────┼────┼──┼──────────┤
│39 │CU/96/57B/45761 │96年8月3日 │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1000 PCE │2000 PCE│42 │1G 333 S.O. 4500 P │
│ │ │ │2 DDR 1G 400MHZ SODIMM MODULE 1000 PCE │ │ │1G 400 S.O. 1500 P │
├──┼────────┼──────┼─────────────────────┼────┼──┤ │
│40 │CU/96/57B/16414 │96年8月23日 │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3000 PCE │3000 PCE│40 │合計 6000 P │
├──┼────────┼──────┼─────────────────────┼────┼──┤ │
│41 │CU/96/57B/35599 │96年8月27日 │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500 PCE │1000 PCE│41 │ │
│ │ │ │2 DDR 1G 400MHZ SODIMM MODULE 500 PCE │ │ │ │
├──┼────────┼──────┼─────────────────────┼────┼──┼──────────┤
│42 │CU/96/57B/16772 │96年9月4日 │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1176 PCE │1676 PCE│43 │1G 333 S.O. 8676 P │
│ │ │ │2 DDR 1G 400MHZ SODIMM MODULE 500 PCE │ │ │1G 400 S.O. 5500 P │
├──┼────────┼──────┼─────────────────────┼────┼──┤ │
│43 │CU/96/57B/58925 │96年9月11日 │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500 PCE │500 PCE│45 │合計 14176 P │
├──┼────────┼──────┼─────────────────────┼────┼──┤ │
│44 │CU/96/57B/36289 │96年9月20日 │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2000 PCE │3000 PCE│44 │ │
│ │ │ │2 DDR 1G 400MHZ SODIMM MODULE 1000 PCE │ │ │ │
├──┼────────┼──────┼─────────────────────┼────┼──┤ │
│45 │CU/96/57B/76074 │96年9月21日 │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3500 PCE │3500 PCE│47 │ │
├──┼────────┼──────┼─────────────────────┼────┼──┤ │
│46 │CU/96/57B/95753 │96年9月26日 │1 DDR 1G 400MHZ SODIMM MODULE 1000 PCE │1000 PCE│48 │ │
├──┼────────┼──────┼─────────────────────┼────┼──┤ │
│47 │CU/96/57B/67222 │96年9月27日 │1 DDR 1G 400MHZ SODIMM MODULE 500 PCE │500 PCE│46 │ │
├──┼────────┼──────┼─────────────────────┼────┼──┤ │
│48 │CU/96/57B/59728 │96年9月29日 │1 DDR 1G 400MHZ SODIMM MODULE 1500 PCE │1500 PCE│50 │ │
├──┼────────┼──────┼─────────────────────┼────┼──┤ │
│49 │CU/96/57B/67339 │96年9月29日 │1 DDR 1G 400MHZ SODIMM MODULE 1000 PCE │1000 PCE│51 │ │
├──┼────────┼──────┼─────────────────────┼────┼──┤ │
│50 │CU/96/57B/99032 │96年9月29日 │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1500 PCE │1500 PCE│53 │ │
├──┼────────┼──────┼─────────────────────┼────┼──┼──────────┤
│51 │CU/96/57B/36564 │96年10月3日 │1 DDR 512M 400MHZ L.O. MODULE 815 PCE │5000PCE │49 │512M 400 L.O. 3000 P│
│ │ │ │2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100 PCE │ │ │1G 400 L.O. 3900 P│
│ │ │ │3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900 PCE │ │ │1G 333 S.O. 4700 P│
│ │ │ │4 DDR 1G 400MHZ SODIMM MODULE 1000 PCE │ │ │1G 400 S.O. 4200 P│
│ │ │ │5 DDR 512M 400MHZ L.O. MODULE 1914 PCE │ │ │ │
│ │ │ │6 DDR 512M 400MHZ L.O. MODULE 271 PCE │ │ │合計 15800P│
├──┼────────┼──────┼─────────────────────┼────┼──┤ │
│52 │CU/96/57B/76632 │96年10月19日│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1900 PCE │7000 PCE│52 │ │
│ │ │ │2 DDR 1G 400MHZ L.O. MODULE 1900 PCE │ │ │ │
│ │ │ │3 DDR 1G 400MHZ SODIMM MODULE 3200 PCE │ │ │ │
├──┼────────┼──────┼─────────────────────┼────┼──┤ │
│53 │CU/96/57B/99676 │96年10月25日│1 DDR 1G 400MHZ L.O. MODULE 2000 PCE │2000 PCE│54 │ │
├──┼────────┼──────┼─────────────────────┼────┼──┤ │
│54 │CU/96/57B/68524 │96年10月30日│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1000 PCE │1000 PCE│59 │ │
├──┼────────┼──────┼─────────────────────┼────┼──┤ │
│55 │CU/96/57B/18391 │96年10月31日│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800 PCE │800 PCE│55 │ │
├──┼────────┼──────┼─────────────────────┼────┼──┼──────────┤
│56 │CA/96/57B/68629 │96年11月1日 │1 DDR 1G 400MHZ SODIMM MODULE 7 PCE │30 PCE│1 │512M 400 L.O. 5700P│
│ │ │ │2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2 PCE │ │ │1G 333 S.O. 11028P│
│ │ │ │3 DDR 1G 400MHZ SODIMM MODULE 5 PCE │ │ │1G 400 S.O. 3015P│
│ │ │ │4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16 PCE │ │ │ │
├──┼────────┼──────┼─────────────────────┼────┼──┤合計 19743P│
│57 │CU/96/57B/18598 │96年11月7日 │1 DDR 512M 400MHZ L.O. MODULE 1500 PCE │3500 PCE│56 │ │
│ │ │ │2 DDR 1G 400MHZ SODIMM MODULE 2000 PCE │ │ │ │
├──┼────────┼──────┼─────────────────────┼────┼──┤ │
│58 │CU/96/57B/37448 │96年11月14日│1 DDR 512M 400MHZ L.O. MODULE 2100 PCE │2100 PCE│57 │ │
├──┼────────┼──────┼─────────────────────┼────┼──┤ │
│59 │CU/96/57B/77302 │96年11月15日│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900 PCE │900 PCE│61 │ │
├──┼────────┼──────┼─────────────────────┼────┼──┤ │
│60 │CU/96/57B/69204 │96年11月16日│1 DDR 512M 400MHZ L.O. MODULE 2100 PCE │2100 PCE│60 │ │
├──┼────────┼──────┼─────────────────────┼────┼──┤ │
│61 │CU/96/57B/37536 │96年11月17日│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1200 PCE │3200 PCE│58 │ │
│ │ │ │2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2000 PCE │ │ │ │
├──┼────────┼──────┼─────────────────────┼────┼──┤ │
│62 │CU/96/57B/89619 │96年11月19日│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1500 PCE │6900 PCE│62 │ │
│ │ │ │2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4200 PCE │ │ │ │
│ │ │ │3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1200 PCE │ │ │ │
├──┼────────┼──────┼─────────────────────┼────┼──┤ │
│63 │CU/96/57B/29525 │96年11月29日│1 DDR 1G 400MHZ SODIMM MODULE 1000 PCE │1013 PCE│64 │ │
│ │ │ │2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10 PCE │ │ │ │
│ │ │ │3 DDR 1G 400MHZ SODIMM MODULE 3 PCE │ │ │ │
├──┼────────┼──────┼─────────────────────┼────┼──┼──────────┤
│64 │CU/96/57B/19298 │96年12月5日 │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160 PCE │320 PCE│63 │256M 400 L.O. 12000P│
│ │ │ │2 DDR 1G 400MHZ SODIMM MODULE 160 PCE │ │ │512M 400 L.O. 8929P│
├──┼────────┼──────┼─────────────────────┼────┼──┤1G 400 L.O. 1000P│
│65 │CU/96/57B/69654 │96年12月5日 │2 DDR 512M 400MHZ L.O. MODULE 2100 PCE │2100 PC │67 │1G 333 S.O. 6860P│
├──┼────────┼──────┼─────────────────────┼────┼──┤1G 400 S.O. 160P│
│66 │CU/96/57B/29791 │96年12月7日 │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3000 PCE │3009 PCE│65 │ │
│ │ │ │2 DDR 512M 400MHZ L.O. MODULE 9 PCE │ │ │合計 28949P│
├──┼────────┼──────┼─────────────────────┼────┼──┤ │
│67 │CU/96/57B/29874 │96年12月11日│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900 PCE │900 PCE│66 │ │
├──┼────────┼──────┼─────────────────────┼────┼──┤ │
│68 │CU/96/57B/E2625 │96年12月17日│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2800 PCE │2800 PCE│68 │ │
├──┼────────┼──────┼─────────────────────┼────┼──┤ │
│69 │CU/96/57B/E3016 │96年12月26日│1 DDR 512M 400MHZ L.O. MODULE 300 PCE │15000PCE│69 │ │
│ │ │ │2 DDR 512M 400MHZ L.O. MODULE 2700 PCE │ │ │ │
│ │ │ │3 DDR 256M 400MHZ L.O. MODULE 12000PCE │ │ │ │
├──┼────────┼──────┼─────────────────────┼────┼──┤ │
│70 │CU/96/57B/E3155 │96年12月31日│1 DDR 512M 400MHZ L.O. MODULE 1000 PCE │4820 PCE│70 │ │
│ │ │ │2 DDR 512M 400MHZ L.O. MODULE 2820 PCE │ │ │ │
│ │ │ │3 DDR 1G 400MHZ L.O. MODULE 1000 PCE │ │ │ │
├──┼────────┼──────┼─────────────────────┼────┼──┼──────────┤
│71 │CU/97/57B/90577 │97年1月21日 │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320 PCE │480 PCE│71 │1G 333 S.O. 9920 P │
│ │ │ │2 DDR 1G 400MHZ SODIMM MODULE 160 PCE │ │ │1G 400 S.O. 160 P │
├──┼────────┼──────┼─────────────────────┼────┼──┤ │
│72 │CU/97/57B/90666 │97年1月23日 │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1500 PCE │1500 PCE│72 │合計 10080 P │
├──┼────────┼──────┼─────────────────────┼────┼──┤ │
│73 │CU/97/57B/E0713 │97年1月24日 │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2700 PCE │2700 PCE│74 │ │
├──┼────────┼──────┼─────────────────────┼────┼──┤ │
│74 │CU/97/57B/90775 │97年1月26日 │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1800 PCE │1800 PCE│73 │ │
├──┼────────┼──────┼─────────────────────┼────┼──┤ │
│75 │CU/97/57B/E0916 │97年1月30日 │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900 PCE │900 PCE │78 │ │
├──┼────────┼──────┼─────────────────────┼────┼──┤ │
│76 │CU/97/57B/90953 │97年1月31日 │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2700 PCE │2700 PCE│76 │ │
├──┼────────┼──────┼─────────────────────┼────┼──┼──────────┤
│77 │CU/97/57B/20026 │97年2月2日 │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1500 PCE │1500 PCE│75 │1G 333 S.O. 6400 P │
├──┼────────┼──────┼─────────────────────┼────┼──┤1G 400 S.O. 1000 P │
│78 │CU/97/57B/E1054 │97年2月2日 │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1500 PCE │1500 PCE│79 │ │
├──┼────────┼──────┼─────────────────────┼────┼──┤合計 7400 P │
│79 │CU/97/57B/91056 │97年2月4日 │1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2400 PCE │4400 PCE│77 │ │
│ │ │ │2 DDR 1G 333MHZ SODIMM MODULE 1000 PCE │ │ │ │
│ │ │ │3 DDR 1G 400MHZ SODIMM MODULE 1000 PCE │ │ │ │
└──┴────────┴──────┴─────────────────────┴────┴──┴──────────┘
註:備註號碼為財政部臺北關稅局101年5月7日0000000000號函
附表序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