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利泰億營造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王海祥
被 告 王瑞芳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廖健智
律師
被 告 正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唯萱
代 理 人 廖健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
偵字第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協商程序。
理 由
一、被告利泰億營造有限公司、王海祥、王瑞芳及正盈營造有限
公司所犯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
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被告等於
準備
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
聲請於審判外進行
協商,本院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健忠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
正本係照
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