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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政府採購法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利泰億營造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王海祥 被   告 王瑞芳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廖健智律師 被   告 正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唯萱 代 理 人 廖健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 偵字第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 由 一、被告利泰億營造有限公司、王海祥、王瑞芳及正盈營造有限 公司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被告等於準備 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於審判外進行 協商,本院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健忠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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