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號
公訴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穎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黃強志
被 告 黃強志 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李志澄
律師
被告房日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蕭月菊 年籍詳卷
被 告 鄭世揚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
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協商程序。
理 由
一、被告等人所犯俱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
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被告於
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
聲請於審判外
進行協商,本院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劉子健
法 官 吳昆璋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