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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政府採購法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號   公訴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穎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黃強志   被 告 黃強志      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李志澄律師   被告房日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蕭月菊     年籍詳卷   被 告 鄭世揚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 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 由 一、被告等人所犯俱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被告於 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於審判外 進行協商,本院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劉子健 法 官 吳昆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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