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30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世強
梁建中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辛銀珍
律師
被 告 東享瓷器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兼 被 告 黃教仁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毛仁全律師
被 告 鴻奇藝術品廠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兼 被 告 吳志鴻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思合律師
被 告 佳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樺
被 告 許世鋼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鋕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
偵字第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協商程序。
理 由
一、被告黃世強、梁建中、東享瓷器有限公司、黃教仁、鴻奇藝
術品廠有限公司、吳志鴻、佳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許世鋼
所犯均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
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被告於
準備程序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
聲請於審判外進行協商
,本院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林秀菊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偉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