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賣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智榮
被 告 曾偉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6號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
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
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曾偉倫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
案,有本院105年度訴字第6號號判決
可稽,
揆諸首揭說明,
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春長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
十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張梨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