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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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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附民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賣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榮 被   告 曾偉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曾偉倫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 案,有本院105年度訴字第6號號判決可稽,揆諸首揭說明, 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春長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梨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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