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盧 筠
被 告 阮惟正
被 告 苗招城
被 告 全球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福水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6年度交易字第5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
,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
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不以
刑事案件之被告
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
二、經查,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之民事庭。至於上開附民被告中,苗招城及全球人力資源管
理顧問有限公司,係原告所指稱被告阮惟正之雇用人,須依
民法第188 條第1 項之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依上
開說明,被害人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吳玟儒
法 官 黃俊偉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鴻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