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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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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6 年度交附民字第 1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盧 筠 被   告 阮惟正 被   告 苗招城 被   告 全球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水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6年度交易字第5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 ,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 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不以刑事案件之被告 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之民事庭。至於上開附民被告中,苗招城及全球人力資源管 理顧問有限公司,係原告所指稱被告阮惟正之雇用人,須依 民法第188 條第1 項之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依上 開說明,被害人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吳玟儒 法 官 黃俊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鴻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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