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仁忠
選任辯護人 林明侖
律師
劉禹劭律師
被 告 洪瑞謙
上列被告
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於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0號民事事件確定前
停
止審判。
理 由
一、
按犯罪是否成立或刑事應否免除,以民事
法律關係為斷,而
民事已經
起訴者,得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97條定有明文。
二、上開被告洪仁忠、洪瑞謙所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經查,被告所為是否涉犯偽造文書等罪嫌,係以被
告洪仁忠與
告訴人坤龍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之間是否仍成立委
任關係,及被告是否仍為
告訴人之經理人為斷,被告洪仁忠
以原告身分向告訴人及訴外人翁○○提起確認委任關係不存
在等事件,現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0號審理中,
揆諸上開
規定,應於其程序終了前暫停止本案之審判,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黃俊偉
法 官 吳玟儒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