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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仁忠 選任辯護人 林明侖律師       劉禹劭律師 被   告 洪瑞謙 上列被告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於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0號民事事件確定前停 止審判。 理 由 一、按犯罪是否成立或刑事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 民事已經起訴者,得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97條定有明文。 二、上開被告洪仁忠、洪瑞謙所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經查,被告所為是否涉犯偽造文書等罪嫌,係以被 告洪仁忠與告訴人坤龍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之間是否仍成立委 任關係,及被告是否仍為告訴人之經理人為斷,被告洪仁忠 以原告身分向告訴人及訴外人翁○○提起確認委任關係不存 在等事件,現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0號審理中,揆諸上開 規定,應於其程序終了前暫停止本案之審判,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黃俊偉 法 官 吳玟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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