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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9 年度交附民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黃玉清 訴訟代理人 洪語婷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張添龍       固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耀光 上列被告張添龍因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對其與被告固業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陳鴻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