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智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虎航食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邱水山
被 告 徐萬金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續一字第1號、110年度偵續一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一百一十年度智訴字第一號合議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
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認本案被告邱水山、徐萬金(下稱被告2人)所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罪,
核屬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2人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認為
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11年5月27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院發現本案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由本院合議庭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黃俊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紹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