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呂培光
呂聿堂
呂聿庭
呂聿心
共 同
林美伶律師
被 告 李紫潔
被 告 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逸華
訴訟代理人 陳信翰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
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
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
71年台附字第5號
判例意旨
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呂培光、呂聿堂、呂聿庭、呂聿心對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2號被告李紫潔過失致死案件,提起刑事附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李紫潔、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林敬展
法 官 林家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童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