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
被 告 金哲生
被 告 易全影音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解務登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534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被告金哲生、易全影音有限公司前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下稱金門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3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已於民國112年12月4日(應為112年11月10日之筆誤)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新臺幣(下同)85,500元、3,643,753元分別為被告金哲生、易全影音有限公司所有且係渠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二、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三、經查,被告金哲生、易全影音有限公司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金門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34號
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時間為1年(111年11月11日起至112年11月10日止),期滿未經
撤銷緩起訴處分
等情,業經本院核閱
偵查、執行相關卷宗
無訛。而扣案之85,500元、3,643,753元係被告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罪所得,業經被告供承在案(見偵534卷第192頁),並有金門地檢署
扣押物品清單(見偵534卷第201頁、第211頁)、金門地檢署收受扣押款通知及贓證物款收據在卷
可稽(見偵534卷第203-204頁、第209-210頁),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蔡翔雲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