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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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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度易字第 2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易字第28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濤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45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城簡字第41號),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濤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民國114年11月15日12時9分許、114年11月19日16時32分許,在金門縣○○鄉○○村○○00號住處旁之辦公室內(無人居住),徒手竊取告訴人蔡金發所有之金門高梁酒各1箱(每箱價值新臺幣5,000元,下稱本案酒品),得手後離去。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竊盜罪嫌等語。
二、被告死亡者,應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業已於檢察官起訴後之115年5月26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除戶資料附卷為憑。故被告既於本院審理中死亡,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院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杜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