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三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
受刑人因施用毒品案件(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九號),經
聲請人依九十一年度聲免
刑字第八號聲請免除刑之執行,本院裁定如:
主 文
甲○○施用
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葉珊谷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李成在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