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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2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甲○○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一二 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被告犯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 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又所犯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有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 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十 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朱中和 法 官 葉珊谷 法 官 魏玉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永溪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次 要 主 日 附錄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 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第 2/10 筆】 第 1 筆 前 1 筆 後 1 筆 【司法院首頁】 【法學資料全文檢索】 【主文公告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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