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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1 年度連易字第 1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傷害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連易字第一三號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所為判決之正本原本不符,應更正 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之判決日期應更正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為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原審法院參照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以裁定更正之,已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之日期誤載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應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刑事庭 法 官 邱 蓮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書記官 林 仁 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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