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連聲字第八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
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度連執聲
字第十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判處
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
執行在案。
二、聲請人以受刑人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入監執行,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經法
務部矯正司以法矯司字第○九一○九○三四三七號函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之刑
期終結日期為九十二年九月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該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刑事庭
法 官 邱 蓮 華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書記官 林 仁 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