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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1 年度連聲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連聲字第八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度連執聲 字第十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 執行在案。 二、聲請人以受刑人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入監執行,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經法 務部矯正司以法矯司字第○九一○九○三四三七號函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之刑 期終結日期為九十二年九月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該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刑事庭 法 官 邱 蓮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書記官 林 仁 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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