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27號
債 權 人 揚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黃銘
債 務 人 王海祥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100年8月26日起至清
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債務人前向債權人購買建材,並約定由
債務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4紙用以給付貨款20萬元,
詎債
權人向付款人提示票載號碼AB0000000號支票請求付款,經
付款人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未獲清償,因雙方曾約
定貨款之給付期限為100年7月25日,並約明如各該支票屆期
未能兌現,仍以首張支票之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因債務人
之支票帳戶已遭拒絕往來,債務人簽發給債權人之另外三張
支票即無兌現之可能,
是以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督促債
務人依約給付貨款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添發
┌────────────────────────────────────────┐
│支票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1127號 │
├─┬─────┬───────┬─────┬───────┬─────┬────┤
│編│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提 示 日 │ 票據號碼 │付 款 人│
│號│ │ │(新台幣)│ │ │ │
├─┼─────┼───────┼─────┼───────┼─────┼────┤
│1 │ 王 海 祥 │100年07月25日 │ 50,000 │ 100年08月25日│AB0000000 │臺灣銀行│
├─┼─────┼───────┼─────┼───────┼─────┤金門分行│
│2 │ 王 海 祥 │100年09月25日 │ 50,000 │ 尚未提示 │AB0000000 │ │
├─┼─────┼───────┼─────┼───────┼─────┤ │
│3 │ 王 海 祥 │100年11月25日 │ 50,000 │ 尚未提示 │AB0000000 │ │
├─┼─────┼───────┼─────┼───────┼─────┤ │
│4 │ 王 海 祥 │101年01月25日 │ 50,000 │ 尚未提示 │AB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