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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112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27號 債 權 人 揚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黃銘 債 務 人 王海祥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100年8月2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向債權人購買建材,並約定由   債務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4紙用以給付貨款20萬元,詎債   權人向付款人提示票載號碼AB0000000號支票請求付款,經   付款人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未獲清償,因雙方曾約   定貨款之給付期限為100年7月25日,並約明如各該支票屆期   未能兌現,仍以首張支票之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因債務人   之支票帳戶已遭拒絕往來,債務人簽發給債權人之另外三張   支票即無兌現之可能,是以請求鈞院核發支付命令,督促債   務人依約給付貨款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添發 ┌────────────────────────────────────────┐ │支票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1127號 │ ├─┬─────┬───────┬─────┬───────┬─────┬────┤ │編│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提 示 日 │ 票據號碼 │付 款 人│ │號│     │       │(新台幣)│       │     │    │ ├─┼─────┼───────┼─────┼───────┼─────┼────┤ │1 │ 王 海 祥 │100年07月25日 │ 50,000 │ 100年08月25日│AB0000000 │臺灣銀行│ ├─┼─────┼───────┼─────┼───────┼─────┤金門分行│ │2 │ 王 海 祥 │100年09月25日 │ 50,000 │  尚未提示  │AB0000000 │    │ ├─┼─────┼───────┼─────┼───────┼─────┤    │ │3 │ 王 海 祥 │100年11月25日 │ 50,000 │  尚未提示  │AB0000000 │    │ ├─┼─────┼───────┼─────┼───────┼─────┤    │ │4 │ 王 海 祥 │101年01月25日 │ 50,000 │  尚未提示  │AB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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