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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73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32號 債 權 人 昇銳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怡 債 務 人 陳一凡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陸拾伍萬元,及自民國100年7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持有債務人於100年7月15日所簽   發之支票1紙,內載金額65萬元,票號為AF0000000號、付款   人為元大銀行金門分行,詎債權人於100年7月27日向付款人   提示支票後,經付款人以債務人存款不足為由未獲付款等語   。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添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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