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09號
債 權 人 泰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龔愛
債 務 人 和瀧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水賜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下同)叁佰捌拾柒萬貳仟捌
佰貳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