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59號
債 權 人 明泰路面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振山
債 務 人 亞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豫樺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伍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
務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債務人於民國100年7月間將其向金門酒
廠
承攬之道路路面工程,其中之路面刨除工作委由債權人施
工,工程款原為437,500元,經打八折計350,000元,加計百
分之五的
營業稅,總工程款議定為367,500元,而施工完成
後,債務人於100年9月22日給付315,000元,尚欠52,500 元
迄未給付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