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8號
聲 請 人 賣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智榮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
持有附表
所載之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
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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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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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票據號碼 │受款人│ 備註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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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國際商│兆豐國際商│100年8月15日│19,000元│DU0000000 │新北市│受款人│
│業銀行金門│業銀行金門│ │ │ │八里區│
背書轉│
│分行 │分行 │ │ │ │公所 │讓與予│
│廖瑞令 │ │ │ │ │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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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本附記僅供參考
無庸登載報紙)
一、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
於刊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
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
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
除權判決。
二、請依照本院裁定全文登載,切勿自行增刪。
三、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
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