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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號 原   告 嘉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怡 訴訟代理人 辛銀珍律師 被   告 黃民權 訴訟代理人 黃湘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禁止黃湘玲為被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黃湘玲因非律師,且自被告於 民國100年10月11日應訊時起至101年1月17日止,因未能就 答辯之聲明而說明,期日當庭曉諭應提出之訴訟資料,其遲 至同年2月8日始提出答辯,然未針對爭點提出訴訟資料,本 案為給付工程款事件,涉及法律及工程等專業,致有延遲訴 訟之虞。是因本件訴訟尚有函請鑑定及陳述鑑定事項,為保 障當事人訴訟上之程序利益,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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