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號
原 告 嘉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嘉怡
訴訟代理人 辛銀珍
律師
被 告 黃民權
訴訟代理人 黃湘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禁止黃湘玲為被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黃湘玲因
非律師,且自被告於
民國100年10月11日應訊時起至101年1月17日止,因未能就
答辯之聲明而說明,
期日當庭曉
諭應提出之訴訟資料,其遲
至同年2月8日始提出答辯,然未針對爭點提出訴訟資料,
本
案為給付工程款事件,涉及
法律及工程等專業,致有延遲訴
訟
之虞。是因本件訴訟尚有函請鑑定及陳述鑑定事項,為保
障當事人訴訟上之程序利益,本院認其不
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