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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6號 原   告 泰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愛 被   告 和瀧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水賜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捌佰拾柒 萬貳仟捌佰貳拾柒元,應繳裁判費參萬玖仟肆佰壹拾貳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參萬捌仟玖佰壹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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