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6號
原 告 泰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龔愛
被 告 和瀧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水賜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
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捌佰拾柒
萬貳仟捌佰貳拾柒元,應繳
裁判費參萬玖仟肆佰壹拾貳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參萬捌仟玖佰壹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