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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房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麟閣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鏡輝 訴訟代理人 洪銘徽律師 被   告 巨祥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祥 被   告 歐陽麗棉即三商藝品.       劉喬偉即休閒咖啡館       林永樂       林家宏       許孟涵即后沙一條根商行       黃寶羨即永慶商行       王素霞       蔡元添       莊枝財 共同訴訟代 楊延壽律師 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58號土地登記事件行 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 第1258號土地登記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 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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