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原 告 麟閣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鏡輝
訴訟代理人 洪銘徽
律師
被 告 巨祥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祥
被 告 歐陽麗棉即三商藝品.
劉喬偉即休閒咖啡館
林永樂
林家宏
許孟涵即后沙一條根商行
黃寶羨即永慶商行
王素霞
蔡元添
莊枝財
共同訴訟代 楊延壽律師
理人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58號土地登記事件行
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
第1258號土地登記事件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
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