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號
原 告 麟閣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鏡輝
訴訟代理人 洪銘徽
律師
被 告 巨祥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祥
被 告 歐陽麗棉即三商藝品.
劉喬偉即休閒咖啡館
林永樂
林家宏
許孟涵即后沙一條根商行
黃寶羨即永慶商行
王素霞
蔡元添
莊枝財
共同訴訟代 楊延壽律師
理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民事訴訟之
裁判,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
字第1258號土地登記事件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
院認有裁定停止
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經於民國100年9
月15日裁定命在該案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58號土地登記事件業
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1年裁字第1238號判決影本在卷
可稽
,
爰依被告
聲請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法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