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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房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號 原   告 麟閣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鏡輝 訴訟代理人 洪銘徽律師 被   告 巨祥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祥 被   告 歐陽麗棉即三商藝品.       劉喬偉即休閒咖啡館       林永樂       林家宏       許孟涵即后沙一條根商行       黃寶羨即永慶商行       王素霞       蔡元添       莊枝財 共同訴訟代 楊延壽律師 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 字第1258號土地登記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 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經於民國100年9 月15日裁定命在該案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58號土地登記事件業 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1年裁字第1238號判決影本在卷可稽依被告聲請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法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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