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瓊如
訴訟代理人 辛銀珍
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港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國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礅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興堃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和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珮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
國101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35,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37,229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