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瓊如
訴訟代理人 辛銀珍
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港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國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礅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興堃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和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珮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1月2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月23、24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
書3件附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
卷
可佐,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