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7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楊小青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付
新台幣(下同)叁仟陸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
遲延利息,並賠
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債務人前於民國98年11月18日向
第三人
美怡健生技有限公司購買總價為14,400元之美夢成真食品,
並與第三人定有分期付款申請書,約定債務人向第三人購買
商品後,由債權人將
上開款項一次付款給第三人以為收買應
收帳款債權,
嗣債務人則應分12期,將款項繳付給債權人,
惟債務人僅繳付9期即未再繳付,依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第
12條約定,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提前全部到期,並依年
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遲延利息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王翊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