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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3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7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楊小青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台幣(下同)叁仟陸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於民國98年11月18日向第三人   美怡健生技有限公司購買總價為14,400元之美夢成真食品,   並與第三人定有分期付款申請書,約定債務人向第三人購買   商品後,由債權人將上開款項一次付款給第三人以為收買應   收帳款債權,債務人則應分12期,將款項繳付給債權人,   債務人僅繳付9期即未再繳付,依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第   12條約定,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提前全部到期,並依年   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遲延利息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王翊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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