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7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敏玄
債 務 人 利泰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海祥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玖佰壹拾捌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355351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0年11月止,共積欠
電信費14,918元,
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355351、355396、Y002287。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