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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7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7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 務 人 利泰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海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玖佰壹拾捌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355351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0年11月止,共積欠    電信費14,918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355351、355396、Y002287。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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