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32號
債 權 人 普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國丁
債 務 人 耿敬主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壹拾叁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
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債權人於民國96年4月12日委託債務人
代理債權人就「高分子水溶性幾丁聚醣」至中國大陸辦理健
康食品字號之申請,並預付申請所需之費用13萬元,
惟債務
人並未依約完成債權人委託處理之事項,且債權人已終止與
債務人間之契約關係,是債務人應返還債權人
上開費用,惟
債務人
迄未返還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