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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43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32號 債 權 人 普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丁 債 務 人 耿敬主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壹拾叁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於民國96年4月12日委託債務人   代理債權人就「高分子水溶性幾丁聚醣」至中國大陸辦理健   康食品字號之申請,並預付申請所需之費用13萬元,惟債務   人並未依約完成債權人委託處理之事項,且債權人已終止與   債務人間之契約關係,是債務人應返還債權人上開費用,惟   債務人迄未返還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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