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44號
債 權 人 高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金明
債 務 人 鴻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子鈞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捌萬貳仟叁佰伍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債務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債務人前於民國101年3月因
承攬金門縣
明德公園環境整理及參觀動線整合工程,向債權人訂購172,
358元之壓克力材料,並已受領全部貨品,
惟債務人僅支付
貨款90,000元,尚有餘款82,358元
迄未給付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