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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44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44號 債 權 人 高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明 債 務 人 鴻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子鈞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捌萬貳仟叁佰伍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於民國101年3月因承攬金門縣   明德公園環境整理及參觀動線整合工程,向債權人訂購172,   358元之壓克力材料,並已受領全部貨品,惟債務人僅支付   貨款90,000元,尚有餘款82,358元迄未給付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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