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65號
債 權 人 東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崇忠
債 務 人 和瀧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水賜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下同)柒拾貳萬玖仟貳佰陸
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