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66號
債 權 人 聰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聰泉
債 務 人 大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一鵬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陸拾肆萬捌仟元,及自民國100年8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債權人執有債務人所簽發票號AF000000
0、
發票日民國100年8月15日、面額648,000元、付款人元大
銀行金門分行之支票乙紙,
詎於100年8月15日提示不獲兌現
,有該支票
暨退票理由單影本為證,是請求債務人應給付如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