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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56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66號 債 權 人 聰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聰泉 債 務 人 大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一鵬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陸拾肆萬捌仟元,及自民國100年8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執有債務人所簽發票號AF000000   0、發票日民國100年8月15日、面額648,000元、付款人元大   銀行金門分行之支票乙紙,於100年8月15日提示不獲兌現   ,有該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為證,是請求債務人應給付如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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