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65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57號 債 權 人 環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仁 債 務 人 健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邜季孏即卯季孏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伍拾萬零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